电改后的电力市场及对光伏的影响
责任编辑:liliuyan 作者:辰辰 2015/12/18 0:00:00 浏览:2503 察言


今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11月的最后一天,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并一口气发了6个配套文件;随后,又出台了一系列的解读文件。说点个人不成熟的理解。


一、未来电力市场的构成

电改后,电力市场的基础是各级“电力交易中心”,包括区域性的、省级的;各类主题通过电力交易中心搭建的电力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电力市场将存在四类交易主体: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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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一: “发电企业”所发电量,经由“电网企业”架设的电网,再由“售电公司”统一出售给“电力用户”;


模式二:“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直接商量好价格后,借“电网公司”的电网进行直接交易。

上述两个模式的交易,都需要再电力交易平台上进行。


二、未来电力市场的主体介绍

进入四个主体中,除了不参与竞争性市场的电力用户以外,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参与竞争的电力用户都有准入门槛,需要审核后获得准入资格,且进入后一段时间内不能退出,以保证市场的稳定性。


1、电网企业/供电企业

这里的“电网企业”并不是传统的“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而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通过调度各种电源电量消纳的公司,包括地方电网、趸售县、社会资本投资的配电公司(高新产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


电网企业除了赚取“输电服务费”以外,还要承担的一些责任:

1)提供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

2)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

3)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


为了保证电网公司具备上述能力,电网公司的准入门槛如下:

1)首先必须是一家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并且有设备、有专业人员;

2)有一定的注册资金。2000万元是最低要求,不同的资金对应不同的售电量业务。

3)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这是最关键的一条!)


当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以后,要到“交易机构”注册,才可以参与电力市场的各种活动。在一个供电区域范围内,但只能有一家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的“电网企业”,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2、发电企业

1)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并网安全应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

2)新核准的发电机组原则上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3、售电企业

售电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二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三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


4、电力用户

电力用户大致分为三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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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户

由于这类电力用户享受国家的电力交叉补贴,执行比较低的电价;而且,这类用户都是小用户,缺乏议价能力。因此,一旦进入竞争性市场,其电价必然会比现在高。为了保障他们的利益,这里用户实行国家定价,国家继续给这类户用提供交叉补贴。


2)大工业、工商业用户

这类用户是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由于这类用户用电量大、议价能力强,且目前的电价偏高,因此有参与竞价市场的动力。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工商业用户都可以参与市场的,必须复核一定的条件:应为接入电压在一定电压等级以上,容量和用电量较大的电力用户。新增工业用户原则上应进入市场交易。


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户选择进入市场后,应全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不再按政府定价购电。进入市场后,在一定周期内不可退出。


如果觉得竞争市场不确定性大,符合准入条件的用电户也可以选择不参与竞争市场,而由所在地供电企业提供保底服务并按政府定价购电。


因此,未来符合条件的工商业、大工业用户,既可以走保守路线,继续接受政府定价;也可以走激进路线,参与竞价市场。竞价市场的电价肯定会低于政府定价,否则,大家都会走保守路线,不进入竞价市场。


上述几类用户,要进入竞价市场,都有准入门槛。一般是省政府定期公布具备资格的企业名目,进入名录后才能成为交易主体;准入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可以退出。


三、未来电价组成及特点

1、未来的电价组成

未来的电价组成如下:

1)“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户”电价

采用政府定价:

售电电价 = 发电电价+输配电价+服务费-交叉补贴


2)“大工业、工商业”用户

采用竞争性电价:

售电电价 = 发电电价/协商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服务费。


2、各个量的意义

1)发电电价/协商电价:由电力市场竞价获得,或者业主与用户协商获得。


2)输配电价:也就是过网费,即电网公司提供电力输送服务的费用。不同的电压等级,将收取不同的费用。同时,政府对居民用户等的交叉补贴,也含在这里面。


3)政府性基金:包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


4)服务费:售电公司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费用。


因此,未来用户的电费账单将会包含:电量电费、输电服务费、政府性基金、辅助服务费四项。


3、上述模式的优点

1)“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服务费”相对固定,发电价格的波动将直接传导给售电价格。当前,在电力供需较为宽松、煤价降低的情况下,拥有选择权的电力用户通过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可以降低电力用户的用电成本。


2)对发电企业而言,“以销定产”将抑制发电企业的盲目扩张冲动;对用电企业而言,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将有效抑制不合理的用电需求。


四、如何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全额消纳

电改文件中提出“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全额消纳”,那采取哪些措施?

1、确定一类优先发电权

首先,确定了优先发电的项目范围,并划分为二类。纳入规划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发电原则上列为一类优先保障。


优先发电的项目,可以按照政府定价或同等优先原则,优先出售电力电量。优先发电容量通过充分安排发电量计划并严格执行予以保障,拥有分布式风电、太阳能发电的用户通过供电企业足额收购予以保障,目前不参与市场竞争。


2、确定具体的保障措施

其次,采取了一些保障措施。

1)一是留足计划空间。各地安排年度发电计划时,充分预留发电空间。其中,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按照资源条件全额安排发电。


2)加强电力外送和消纳。跨省跨区送受电中原则上应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比例。


3)统一预测出力。调度机构统一负责调度范围内风电、太阳能发电出力预测,并充分利用水电预报调度成果,做好电力电量平衡工作,科学安排机组组合,充分挖掘系统调峰潜力,合理调整旋转备用容量,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促进清洁能源优先上网;面临弃水弃风弃光情况时,及时预告有关情况,及时公开相关调度和机组运行信息。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加强出力预测工作,并将预测结果报相应调度机构。


4)组织实施替代,同时实现优先发电可交易。修订火电运行技术规范,提高调峰灵活性,为消纳可再生能源腾出调峰空间。鼓励开展替代发电、调峰辅助服务交易。


3、简单分析

通过上述措施可以看出:

对于大型地面光伏电站,电网公司按照其光功率预测结果,提前留足空间,按政府的电价进行收购。但在计划之外的,可能要参与市场竞争。因此,大型地面光伏电站的限电问题,未来可能部分解决,但不可能完全解决;光功率预测将格外重要!


对于分布式光伏电站,电网企业足额收购予以保障,目前不参与市场竞争。因此,分布式光伏肯定不存在消纳的问题。而且,未来所有的电费结算,将由电网企业统一负责。采用这种方式:

分布式光伏项目电费的结算对象将不再是用电户,而是电网公司,直接解决了目前存在的、个别无信誉企业用电却不支付电费的情况。因此,在目前标杆电价逐年下降的情况下,会有越来越多的业主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对于用电户来说,无论采用分布式光伏的电,还是电网公司的电,都是跟电网公司结算;但分布式光伏的电价(没有政府基金、输配电价低)肯定会比电网公司的电便宜。因此,用分布式光伏电的动力会更大。


综上所述,个人感觉,电改后大型地面光伏电站限电的问题可能会部分解决;而由电网统一结算的方式则解决了分布式光伏的一大痛点,是个非常大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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