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原产地又出新规!光伏电池被列入诈欺高度风险的产品
责任编辑:liliuyan 作者:pvnews 2019/10/12 10:32:51 浏览:1625 头条
近日, 越南财政部颁布了最新的进出口原产地确认规则公告,对越南的原产地资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10月21日起正式生效。

越南工商部进出口局局长Phan Van Chinh表示,特别注意具有原产地证明诈欺高度风险的产品,太阳能电池被列入其中。此外,越南海关正在开发一种新的程序以便更好地识别并惩罚那些违规将中国产品假冒为越南产品出口的企业。

今年一季度,受国内光伏组件价格快速下降影响,海外新兴市场需求旺盛,越南取代印度成为中国组件出口第一大市场,对越南的组件出口额大幅提高239倍至7.39亿美元,占总出口额的16.8%。一季度,中国光伏组件出口前五位市场分别是越南、荷兰、印度、日本和澳大利亚。

数据显示,中国组件产品出口至186个国家和地区,组件出口额同比增长31.89%至43.9亿美元;出口量同比大增77.63%至16.78GW。

相关数据显示,在2019年的前三个月,中国对美出口下降13.9%,同期,越南则暴增了40.2%。对此,美国财政部于今年5月将越南列入“汇率操纵国”的观察名单,防止中国产品借道越南出口美国,甚至于7月2日,美国商务部表示,对来自越南的一些钢铁制品征收可达456%的惩罚性关税。为此,越南近日出台紧急新规,发布了“越南制造”(原产地)的标准,指出100%海外进口原料,必须在越南新增30%的附加值,才能以越南制造的标签出口。(☞☞456%惩罚性关税!越南出台新规对天合、阿特斯、晶澳、中电等企业有影响吗?)

而随着今年越南向各国出口市场相继爆发,对“洗产地”现象再次发布严查措施。

此前,越南工业贸易部发布的“越南制造”(原产地)标准草案规定:

商品标签上必须标示产地,某一货品若纯粹为越南产地或完全在越南生产,将可标示“越南制造”。

若商品经在越南最后加工阶段制成,需满足符合有关商品代码(HS)转换规定以及境内新增价值比率达30%以上等条件,才能标示“越南制造”。

近日,越南财政部颁布第62/2019/TT-BTC号公告补充、修正第38/2018/TT-BTC号公告,有关确认进出口货物的产地。第62/2019/TT-BTC号公告自2019年10月21日起生效。

第62/2019/TT-BTC号公告修正诸多产地问题,具体而言,有关原产地证明书上之税则号列(HS Code)与进口报关单上之税则号列不同,第15条第6项h目补充、修正如下:

如果原产地证明书上的税则号列(HS Code)与进口报关单上的税则号列不同,且在原产地证明文件上的货物描述与在进口报关单上的描述、实际货物不同,但海关机关有根据确认货物属进口报关单上所申报的税则号列,补充的进口报关单符合产地标准时,可接受货物产地认证文件。

如果原产地证明书上的税则号列(HS Code)与进口报关单上之税则号列不同,且在原产地证明文件上的货物描述与在进口报关单上的描述、实际货物不同,且海关机关有根据确认进口货物非为产地证明书上的货物时,则海关机关应拒绝货物产地证书上的货物,并依本公告第22条第2项的规定通知至海关电子资料处理系统上。

如果原产地证明书上的税则号列(HS Code)与进口报关单上的税则号列不同,原产地证明书上及进口报关单上、实际进口之货物描述相符时,如海关单位无根据可确认进口报关单上所载税则号列的货物符合第31/2018/ND-CP号议定所规定之产地标准之一,海关单位依照本公告第19及21条之规定进行确认手续。

另外,第62/2019/TT-BTC号公告亦补充拒绝接收原产地证明书之情况。具体为,补充、修正第22条第1项d目内容如下:

如果在办理进口手续时已持有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但办理海关申报人不提供原产地证明书号码、签发日期,或在办理进口手续时尚未持有原产地证明书,而申报人在进口报关单上亦未依据本公告第5条的规定申请延缓缴交,海关机关可依规定拒绝原产地证明书。

如果申报人申请延缓缴交原产地证明书(本公告第5条规定),但于过期后才补充申报及缴交(第7条规定),海关机关可依法拒绝原产地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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