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框架与开发节奏已定!国家能源局就新版2021年风、光伏开发建设管理规则征求意见
责任编辑:臧超 作者: 2021/4/19 14:18:15 浏览:5509 市场

修订:正式文件中已经将“竞争性配置要把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删除,但在国家发改委《2021年光伏、风电上网电价征求意见稿》中已明确了竞价方式确定上网电价。最终各省的优选规则需要结合两个文件确定。国家能源局原文件链接:http://www.nea.gov.cn/2021-04/19/c_139890241.htm


4月13日,国家能源局就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此版文件历经数次意见征求以及修改,与最初的版本对比来看,总体方向基本一致,但在细节上改变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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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文件首次明确了“2021年,全国风电、光伏发电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1%左右,后续逐年提高,到2025年达到16.5%左右”这一目标。据测算,2025年占比达到16.5%基本相当于风、光伏合计年度新增100GW的规模装机。

从大方向来看,2021年国家能源局将通过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下称“非水权重”)来指导各省的年度新增并网规模,不再下发具体指标;各省的风、光装机以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作为基准,根据非水权重,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计算年度新增风、光伏装机规模,合理确定本地区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年度新增并网规模和新增核准(备案)规模。

第二,关于各省规模的分配标准,此次文件仅指出了“保障性并网项目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统一组织”。由此也可以看到,国家能源局充分考虑到各省新能源发展水平的差异,未来电价仍将是竞争配置的重要规则,但各省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区发展水平的不同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具体规则。

第三,建立保障性并网、市场化并网等并网多元保障机制。根据文件,市场化并网与保障性并网享有同样的并网保障权利,但市场化并网规模需要配套新增的抽水蓄能、储热型光热发电、火电调峰、电化学储能、可调节负荷等灵活调节能力。

同时要求电网企业要简化接网流程、方便接网手续办理,加强接网工程建设,确保纳入保障性并网范围和已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的项目实现“能并尽并”。会同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及时公布各省级区域并网消纳情况及预测分析,引导理性投资、有序建设。

第四,文件明确“2020年底前已核准且在核准有效期内的风电项目和2019年、2020年平价、竞价光伏项目等存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直接纳入各省(区、市)保障性并网项目范围,并且各类存量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建成投产”。

根据2020年8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公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2019年第一批和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须于2020年底前核准(备案)并开工建设,除并网消纳受限原因以外,风电项目须于2022年底前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须于2021年底前并网。国家能源局将按年度梳理并公布在规定时限内并网的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未在规定时限内并网的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将从2019年第一批、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清单中移除。

2021年竞价项目的并网规则是,“对于2020年底前未全容量建成并网的,每逾期一个季度并网电价补贴降低0.01元/千瓦时;逾期两个季度后仍未建成并网的,取消项目补贴资格”。

这意味着,2020年竞价项目,630之后并网的取消补贴资格,但可以纳入2021年的保障性并网项目范围,即转为平价项目、不享有任何的优惠支持政策。

但对于2019年、2020年公示的两批平价示范项目来说,2021年是最后的并网截止期限。从平价上网清单中移除则意味着不再享受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按项目核准(备案)时国家规定的当地燃煤标杆上网电价与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单位签订长期固定电价购售电合同(不少于20年)等优惠政策。

第五,2021年保障性规模优先安排存量项目,存量项目不能满足2021年非水消纳责任权重的、保障性并网仍有空间的省(区、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剩余保障性并网规模抓紧组织开展竞争性配置,确定2021年并网的新增项目。

第六,各省2021年的任务还包括依据本省(区、市)2022年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确定2022年度保障性并网规模,抓紧组织开展保障性并网项目竞争性配置。也就是说,各省主管部门需要在2021年完成2022年的保障性规模竞争性配置及分配,并网推动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实现接续发展。

第七,户用仍有补贴,按照此前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的征求意见稿,补贴额度为3分/千瓦时,但补贴总盘子尚未确定,这需要在正式文件中由财政部确定。


文件原文如下:


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风电、光伏发电进入新发展阶段。为持续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现就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安全新战略的重要论述,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及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等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完善发展机制,释放消纳空间,优化发展环境,发挥地方主导作用,调动投资主体积极性,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跃升发展。2021年,全国风电、光伏发电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1%左右,后续逐年提高,到2025年达到16.5%左右。


二、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引导机制


按照目标导向和责任共担原则,制定发布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引导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区域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积极推动本省(区、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跨省区电力交易,确定本省(区、市)完成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所必需的年度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规模和新增核准(备案)规模,认真组织并统筹衔接做好项目开发建设和储备工作。


三、建立并网多元保障机制


建立保障性并网、市场化并网等并网多元保障机制。


各省(区、市)完成年度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所必需的新增并网项目,由电网企业实行保障性并网。保障性并网规模可省际置换,通过跨省区电力交易落实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经送、受省份协商并会同电网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后,根据输送(交易)新能源电量相应调减受端省保障性并网规模并调增至送端省。保障性并网项目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统一组织,竞争性配置要把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


对于保障性并网范围以外仍有意愿并网的项目,可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后,由电网企业予以并网。并网条件主要包括配套新增的抽水蓄能、储热型光热发电、火电调峰、电化学储能、可调节负荷等灵活调节能力。


四、加快推进存量项目建设


2020年底前已核准且在核准有效期内的风电项目和2019年、2020年平价、竞价光伏项目等存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直接纳入各省(区、市)保障性并网项目范围。各类存量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建成投产,对于长期核准(备案)而不建设的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清理,对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废止。


各省2021年保障性并网规模主要用于安排存量项目。存量项目不能满足今年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要求、保障性并网仍有空间的省(区、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剩余保障性并网规模抓紧组织开展竞争性配置,确定2021年并网的新增项目,加快核准(备案),积极推进建设,确保尽早建成投产。


五、稳步推进户用光伏发电建设


2021年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财政补贴预算额度为  亿元,度电补贴额度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2021年相关政策执行,项目管理和申报程序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有关要求执行。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消纳。


六、抓紧推进项目储备和建设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的方向和任务,依据本省(区、市)2022年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确定2022年度保障性并网规模,抓紧组织开展保障性并网项目竞争性配置,核准(备案)一批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做好项目储备,推动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实现接续发展。


七、保障措施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地方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推动出台土地、财税和金融等支持政策,减轻新能源开发建设不合理负担,调动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积极性。要加大与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的协调,为项目开发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电网企业要简化接网流程、方便接网手续办理,推广新能源云平台,实现全国全覆盖,服务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要加强接网工程建设,确保纳入保障性并网范围和已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的项目实现“能并尽并”。要会同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及时公布各省级区域并网消纳情况及预测分析,引导理性投资、有序建设。


国家能源局将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情况监测评估,引导和促进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风电、光伏发电规划落实、项目竞争性配置、电网送出工程建设、项目并网消纳等事项的监管,按要求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保障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运行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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