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能源监管办发布调整电力市场交易有关事项
责任编辑:Lise 作者: 2020/2/19 15:56:04 浏览:1015 政策

2020年2月18日,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发布了调整电力市场交易有关事项。

 

根据公告, 此次调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免除1-3月份用户侧(含售电公司)偏差考核,同时要求各售电公司不得对其绑定用户收取偏差考核费用;

 

二是暂停开展2月份月内挂牌交易及3月份集中竞价等各项交易;

 

三是调整有关结算原则:2月份用户侧(含售电公司)先结算月度竞价电量,超出部分按年度交易合同结算。3月份用户侧(含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按年度交易合同结算。执行年度交易合同时,按照剩余合同电量等比例分摊方式结算。对于无年度交易合同或合同电量不足的的用户、售电公司,全部电量或不足电量按照目录电价结算。

 

原文如下:

 

新冠肺炎疫情突发,江苏各电力用户按照疫情防控要求积极调整生产方式,造成用电量大幅波动,发电企业生产也受到很大影响,电力交易无法正常开展,电力市场主体存在较大违约风险。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和江苏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切实减轻因疫情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和生产经营负担,保障电力市场平稳有序运行,江苏能源监管办按照中长期交易规则规定,发函要求江苏电力交易中心调整2020年1-3月份电力市场偏差考核等相关事项。

 

此次调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免除1-3月份用户侧(含售电公司)偏差考核,同时要求各售电公司不得对其绑定用户收取偏差考核费用;二是暂停开展2月份月内挂牌交易及3月份集中竞价等各项交易;三是调整有关结算原则:2月份用户侧(含售电公司)先结算月度竞价电量,超出部分按年度交易合同结算。3月份用户侧(含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按年度交易合同结算。执行年度交易合同时,按照剩余合同电量等比例分摊方式结算。对于无年度交易合同或合同电量不足的的用户、售电公司,全部电量或不足电量按照目录电价结算。

 

下一步,江苏能源监管办将加强市场主体规则执行情况监管,对损害市场主体利益,违反市场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密切跟踪疫情影响情况,督促电力交易中心做好各项工作落实,提前做好分析研判,切实保障江苏电力市场运行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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