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发布征求《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责任编辑:Lise 作者: 2020/2/26 16:16:38 浏览:1299 政策

2020年2月26日,能源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征求《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征求意见稿》,本办法适用于开展电力现货交易地区的信息披露。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不断丰富信息披露内容。

 

除应披露的基本信息外,发电企业应披露的运营信息包括:

(一)中长期交易结算曲线、电力市场申报电能量价曲线、上下调报价、机组启动费用、机组空载费用等。(私有信息)

(二)机组爬坡速率、机组边际能耗曲线、机组最小开停机时间、机组预计并网时间、机组启停出力曲线、机组调试计划曲线、机组出力约束信息、电厂机组调峰、调频、调压等机组性能参数。(私有信息)

(三)机组运行情况,包括出力及发电量、机组检修及设备改造计划,机组出力受限情况等。(私有信息)

(四)新能源发电企业日前、实时发电预测。(私有信息)

(五)发电企业燃料、燃气供应情况、存储情况、燃料供应风险等。(私有信息)

(六)水电企业来水情况、水库运行情况。(私有信息)

 

在<第五章 监督管理>里,《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对未按要求及时披露、变更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市场成员,能源监管机构可要求其出具书面解释,并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公开通报。市场成员一年之内出现上述情形两次以上的,由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处理,相关情况记入市场成员信用记录,严重者取消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

 

原文如下:

 

为指导和规范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监会14号令)等文件要求,国家能源局组织起草了《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公开之日起有效期30日。

 

联系人:王沛然

 

联系方式:010-66597338

 

邮箱:wangpr160@126.com

 

附件: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0年2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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