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布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责任编辑:Lise 作者: 2020/6/17 12:06:18 浏览:4151 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2020年6于16日,黑龙江省发改委官网发布了关于征求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意见的函。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黑龙江省2020年度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按照24%执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按照22%执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按照年自发自用电量和通过电力市场购买电量分别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自发自用电量部分消纳责任权重为12%,不单独设定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对由国网省电力公司直接供(售)的电量不做考核。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未与公共电网联网的,承担与其年自发自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消纳责任权重为12%,不单独设定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消纳责任权重主要履行方式为购买和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补充履行方式包括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交易和转让价格及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消纳量首先用于完成国网省电力公司消纳责任权重,如有剩余,按照经营区域内各市场主体(不含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购电量或用电量,初期按无偿原则进行分配,后续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适时进行调整。

 

另外,因电力交易市场可再生能源电力供应不足、消纳量交易系统不能满足需求等原因导致市场主体无法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经省电力交易中心认定,国网省电力公司复核,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可以免除相应部分消纳责任考核。该部分电量由国网省电力公司承担消纳责任。

 

原文如下:

 

各市(地)发展改革委,国网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各相关企业: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落实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公平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责任,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引领的长效发展机制,促进全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建设,我委起草了《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征求意见,有关要求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请国网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经营区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国网省电力公司按照国家下达我省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结合我省电力装机、市场交易比重、发用电量现状及预测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论证后,就方案中提出的权重指标及分配、实施机制等内容提出意见及其依据,就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政策措施提出建议,以确保完成实现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权重指标的组织落实工作。

 

二、省电力交易中心结合我省电力交易市场运行实际情况,重点就电力交易用户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权重指标设定、消纳量监测核算和交易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以通过省电力交易平台公开征求电力交易用户对方案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三、各市(地)发展改革委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公开并广泛征求市(地)及所属县(市)相关部门、企业意见和建议,汇总后报送我委。

 

四、各相关企业可以通过各市(地)发展改革委,也可以直接向我委反馈意见和建议。

 

五、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逾期视为无意见。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委,同时发送电子文档至hljxnyc@163.com,并在电子邮件标题注明“xx(单位名称)对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的反馈意见”。

 

 

附件:1. 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2. 《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 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2. 《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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