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3日,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2021年电力市场交易的通知。
根据《通知》,10kV及以上用电电压等级、执行大工业及一般工商业类电价的用户,以及符合条件的5G基站用户,可参与市场交易。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用户可自主选择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或由售电公司代理交易,其余用户只可由售电公司代理交易。
另外《通知》中指出,一类用户暂按实际用电量、售电公司暂按实际售电量的15%用于消纳暂不具备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条件的清洁能源优先发电电量,二类用户应与售电公司在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予以明确。
一类用户、售电公司的年度交易电力应为其测算年用电量的55%-70%,否则不得参与市场交易。电力用户测算年用电量为2019年全年实际用电量或2019年、2020年折算全年用电量,取两者中的最大值。
此外,《通知》在月度交易一项指出,电力用户承担的消纳暂不具备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条件的清洁能源优先发电电量,暂按其每月实际用电量的15%优先结算,一类用户、售电公司应考虑扣除该部分电量后,参与月度交易。
文件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