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方都市报一篇关于《家庭光伏发电未收到补贴跟电费,告电力部门》的文章中称,广东东莞的干先生于2014年安装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网至2016年2月一直未收到电费跟相关补贴。
光伏們查阅相关资料发现,2015年7月10日,东莞市发改委下发了《关于组织申报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详细内容见文尾),拟对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创建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期间,取得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补助。
通知指出,“对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自然人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项目实现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按照规定,除了市补之外,东莞市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还可享受国家补贴0.42元/千瓦时,即每户每发一度电可以获得共计0.72元的补贴。
以下为南方都市报报道原文:
响应国家促进光伏产业的号召,东莞塘厦的干先生在家里安置了一套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按照光伏发电购销合同的要求,他办理了工商执照、刻公章等所有的配合工作,就等着家里的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发出电后,自己收取电费,国家以及东莞市政府予的各种补贴。然而自2014年9月份并网发电至今年2月份,他未收到一分钱。于是他将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该公司的东莞供电局告上了法庭,要求退回价值近10万元的发电设备,同时足额补发电费及补贴。昨日下午,该案件在东莞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前均表示愿意调解 但双方分歧太大
在塘厦一处别墅住宅居住的干先生,平时在深圳工作。2014年6月,他到东莞供电部门的营业网点办事时,有工作人员向其推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出的电部分自用,剩余的可卖给电网,赚取电费。同时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光伏产业发展,还有各种补贴发放。干先生认为项目挺好,决定在家中安装一套发电设备,购置设备和安装总共花费98000元,当年9月16日正式并入电网发电,但截至今年2月29日起诉到法院,一分钱也没有收到。
“这不等于我个人掏钱买设备免费为供电部门发电吗,这设备安装在我家就相当于一个摆设或者废件”,干先生诉求被告赔偿原告光伏发电设备损失98000元;被告支付给原告光伏发电上网电费6338.65元,国家补贴5303.26元,地方补贴3788.04元(以上均暂计至2016年2月27日,实际应持续支付),合计15429.95元;被告按国家、地方文件规定标准持续支付甲方相应国家、地方补贴及上网电费等。
东莞供电部门的代理人则表示,被告没有造成干先生发电设备损失,因此不应承担有关赔偿责任。干先生所诉称的电费存在错误,且计算的价格含有税价。干先生应得的电费,被告已于3月18日足额支付了,国家补贴的前提是发电项目要取得登记备案,干先生的项目刚刚获得东莞发改部门的备案。东莞政府的补贴应是财政部门发放的,所以与被告无关。
对此,干先生称,是他起诉到法院后,供电部门才派人抄表,支付的电费,之所以未能取得登记备案,责任也在被告。
庭前,法官助理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均表示愿意,但干先生坚持自己的诉求,被告方的代理人表示无法满足。调解不成后,案件正式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焦点
1发电设备是否可以退回?
干先生:我是受国家政策的引导以及被告工作人员的推销,才决定购买安装发电设备的。我按照合同完成了所有的配合工作,但并网发电后,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及国家政策的要求支付补贴及上网电费。我与被告多次交涉,其一直未能履行共同义务。
并网发电后至今,供电部门仍然收取我家的电费,等于说我花钱买的设备一直免费给电网发电。要求退回设备,只要被告按照我诉求赔偿后,随时可以搬走设备。
被告代理人:干先生已经确认了,目前发电设备仍然正常运转,也就是说并未受损害,仍能正常发电,干先生仍然能够继续获得上网电费和相关补贴。其次,干先生是向第三方公司东莞启明星新能源公司购买的设备,这与被告无关,被告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2电费及补贴是否该补发?
被告代理人:干先生家的发电设备发的电部分是其自己家用的,剩余的电量会并入电网,这部分电量会计算电费和相应的补偿。供电部门2016年3月18日抄表数据显示,干先生家的设备总发电量为13468度,其中上网电量为11688度。这部分的电费已经支付给了干先生。且干先生自己统计的电量和电价的计算等,均存在一定的误算,例如价格含税等。
国家补偿的发放前提是干先生需要取得发改部门的登记备案,才可获得补贴。干先生在起诉后的2016年3月23日才取得东莞发改局的备案,只有此时间后的发电才可获得补贴。
干先生:办理登记备案所需要的所有材料都是供电部门掌握,按照合同的要求,这都是供电部门帮助解决的。国家的相关补贴文件在2013年就出台了,东莞供电部门在我起诉之后才将材料提交给东莞发改局,足以证明是供电部门的工作消极,导致我一直未获得备案审批。
对于价格含税的问题,我按照合同要求,办理了工商执照,且领取了发票,并将空白发票交给了供电部门,根本不存在税的问题。
对于发电量的问题,如前所述,供电部门一直收取我家的电费,那发的电去了哪里,只能是全部都并了网。
被告代理人:合同以及国家政策,均没有对用户办理备案登记的期限进行限制。分布式光伏发电是个新事物,无论是政府还是供电部门都在摸索,办理任何审批都需要一个过程,被告是积极为用户办理备案登记的。
发电设备上装备了专门的电表,工作人员可以通过计算得出准确的数据,多少电是自用的,多少电是并网的。干先生交电费,说明干先生在使用电器时所需的电量已超出了当时发电设备的发电量,就需要用供电局的供电。因此缴纳电费并不说明,设备发的电全部并网了。
因为电费及补贴问题而与电力公司走上法庭也许只是个例,然而据光伏們了解,分布式光伏项目中的此类问题并不在少数。
黄华义在广东地区做了多年的分布式项目,据他介绍,南方电网的分布式并网流程主要包括递交相关资料(身份证、土地证、房产证等)、电力公司现场勘察(调度、监控等部门)、并网申请(电气接线图、设备清单、主要设备的说明书及认证资料、资质证书等)。 东莞干先生的事件中,东莞供电公司表示,干先生若想获得国家的相关补贴必须要先拿到当地发改委的备案。而其获得东莞发改委的备案是在将电力公司起诉至法院之后,也就是说干先生家的分布式光伏系统自2014年9月份并网之后到2016年3月才获得当地发改委的备案。
黄华义表示,在他们经手的项目中,由于各地发改委对于政策的不同解读,很多地方发改委以装机容量过小不予备案,在跟电力公司协商项目的补贴发放时也经常到最后不了了之。 深圳某新能源公司工程师透露其公司目前所完工的项目中,所得电费都会按时发放,半年进行一次结算,但是相关补贴却没有了下文,最早建成的户用系统是在2014年8月,截至目前也没有收到补贴。导致补贴拖欠的原因众说纷纭,比较普遍的是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缺口过大。 据光伏們了解,对待分布式光伏发电,国家电网跟南方电网的态度差异明显,有公司感慨道,补贴发放不及时,落不到实处,做项目明显后劲不足,导致分布式一直没有太大突破。
对于分布式光伏的发展,不仅需要政策的利好推动,更重要的是实施过程中每个环节的畅通,将利好落到实处才是对整个市场的动力。
山东航禹能源曾在广东中山市做过一个13KW的户用系统,从2014年8月开始进行资料递交审核到并网申请,流程耗时近一年,项目于2015年7月才开始施工。如此拖沓的手续办理无论是对业主还是施工企业都是一场人力、物力的巨大消耗。
在东莞市政府纠风办与东莞广播电视台共同打造的阳光热线问政平台中,曾有人就分布式光伏上传了疑问:
题目:东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太难了,存在以下问题:
国家大力提倡居民分布式发电的大形势下,东莞电力系统到处设槛,居民分布式发电好看不好吃,主要有以下几点:
1、 申请备案过程,电力部门下属各电力局对业务不能说是不熟悉,可以说是一窍不通。知道这么回事,但具体完全不知道怎么操作,好不容易居民向电力局讲解完成,申请备案通常是能拖就拖,有的拖了一个半月了还没备案好,此例寮步供电局。
2、 电力局派人去实地勘察接入方案,有些变压器是是小区自建的,供电局的人然后告诉物业说并网会对电网检修有多么多么的危险。本来物业已经开具了可以建的证明,被供电局人员这么一说,不同意了,然后供电局以变压器所有人不同意为由不批准。寮步供电局
3、 供电局要求提供电力施工许可证,要求有设计资质证。这些东西从安全角度考虑是可以理解的,但现实能行得通吗。如果请人安装,成本上升一倍,本来很简单的东西,就安装牢固接线正确,做好防雷,采用国家认证的设备。5KW 3万不到的费用,结果请这些有资质的人做就是5万。说白了,有这些证的人还不如那些折腾的光伏发烧友更懂电气。
4、 本人今年3月份关注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到现在8月份好不容易提交了一下申请有回执,电力局的人通知看场地,结果到约时间放鸽子,也没有电话过来说为什么没来。也曾去过几个镇的电力局,满满的热情基本上都是被浇了一盆冷水。
东莞供电局回复到:
接到阳光热线转办诉求后,我局立即了解情况并进行跟进,经过调查,客户反映情况存在不实之处,具体情况如下:
1. 客户办理申请报装和办理备案过程中,工作人员已经联系客户,并对业务办理过程要提交相关的资料及各流程进度详细向客户进行讲解,并派发了报装指引小册子。由于客户的资料需要在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备案,为了方便客户,供电部门在客户完整提交备案资料后代为前往进行备案,备案需在现场供电方案通过后方能上报。由于客户所在物业小区不同意供电方案,导致客户误以为备案时限较长。
2. 工作人员到现场实地勘察接入方案,对电网检修所带来的危险点进行解释,并一次性告知客户和物业管理处,物业管理处认为存在安全风险,因此对于供电方案提出不同意见,并且该小区寮步分局并未全面接管,目前只负责抄表,资产为该小区业主。是否可以报装需物业和小区过半数以上业主两方面均无反对意见方可,并未发生客户所述寮步分局并不同意客户不批准申报光伏用电的情况。
3. 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此规定并不是供电局额外要求的申报条件。从安全管理角度,对电力设备和并网项目提出这样的要求合理合规,也是对客户用电发及人身安全的负责任。
4.经了解,寮步分局相关工作人员没有如期对客户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只是由于前往客户现场勘查所属路段发生交通问题,导致未能在与客户约定时间内到达现场。
我局工作人员已向联系客户并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客户表示理解
从上述分布式项目申报者在阳光热线问政平台中的提问以及东莞电力公司的回复来看,双方对流分布式光伏的流程存在不同的理解。 从另一角度看,分布式光伏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关于组织申报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根据《关于确定2015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建设示范项目财政政策和资金需求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15〕108号) 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发改〔2014〕178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予以财政补助。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及范围
(一)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创建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期间,取得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补助总容量62MW,按申请时间先到先得,超过部分不予补助。
(三)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助。
二、补助标准
(一)对使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按装机容量25万元/兆瓦进行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业、商业、学校、医院、居民社区等非自有住宅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项目实现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三)对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自然人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项目实现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项目单位(自然人)根据省有关规定,在项目建设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递交备案申请。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下简称“东莞供电局”)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二)项目审核。项目建设完毕并接入电网后,项目申请单位(自然人)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补助申请,填写《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以及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附件2)等。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审核。
(三)资金下拨。项目审核后,市发展和改革局将审核情况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将补助项目资金直接拨付有关单位(自然人)。
(四)申报截止日期。补助资金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一)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附件2)。
五、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园区)要加强宣传发动,认真组织发动辖区内单位(自然人)申报,提供各种必要的协助,并对补助项目进行初审。
(二)东莞供电局要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切实解决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发电手续,并对实际发电量等内容进行复核。
(三)市财政局要做好预算安排,将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同时提高资金审核效率,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有关单位(自然人)。
(四)申报单位(自然人)要坚持诚信申报,提供真实、齐全的申报资料。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责令退回补助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再次申请的资格,纳入诚信体系;对违法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