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同意筹建国家光伏并网发电系统质检监督检验中心(青海)等11个国家质检中心的批复》文件(下称“文件”),同意筹建11个国家质检中心,其中包括两个国家级光伏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即青海国家光伏并网发电系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广东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文件显示,将由青海省质监局负责在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基础之上,按照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光伏并网发电系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青海);将由广东省质监局负责在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基础之上,按照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
文件要求相关部门要求在本批复下达18个月内完成全部筹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