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改委:南疆四地州调增700MW(不含兵团)建设指标已下达
责任编辑:morumo 作者:Morumo 2015/10/30 8:41:56 浏览:908 政策

近日,新疆发改委下发的《 2015年南疆四地州光伏发点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明确了四地州各地新增光伏电站指标,其中:阿克苏220MW、喀什230MW、克州120MW、和田130MW。

 

通知规定,需在2015 年 11 月 30 日前在新疆发改委委完成备案工作,并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建成投产。

 

同时,对选址、备案、投资主体的变更情况、投产情况等做了严格规定。

 

此前,能源局调增南疆四地光伏建设规模总计1GW,其中兵团获300MW建设指标。

 

2014年7月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评估南疆四地州2014—2015年规划新增建设光伏容量2GW(包含兵团),分两年分批实施。去年国家能源局已先期下达南疆四地州光伏发电项目1GW。

 

新疆发改委消息称,2014—2015年南疆地区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将超过160亿元,全部建成后年发电量接近30亿度,实现年销售收入25亿元,年工业增加值15亿元,直接解决就业约1000人,间接带动就业约10000人。

 


原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新发改能源 〔 20 15 〕 1 848 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 2015年南疆四地州光伏发点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

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州、和田地区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按照 《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增部分地区 2015 年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的通知 》 (国能新能 〔 2015 〕 356 号)精神,南疆四地州 2015 年新增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计划 70 万千瓦,其中:阿克苏地区 22 万千瓦、喀什地区 23 万千瓦、克州 12 万千瓦、和田地区 13 万千瓦。结合你们报来的 2015 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计划(阿地发改产业 〔 20 15 〕 328 号、喀发改能环 〔 20 15 〕 248 号、克发改字 〔 20 15 〕 96 号、和发改投资 〔 20 15 〕 59 号),我委汇总形成南疆四地州 2015 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计划,现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项目前期及建设工作

请你们按照南疆四地州 2015 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计划,督促项目单位在取得地(州、市)一级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的初审意见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项目备案报告,报我委备案,项目单位需同步提交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表,备案业主须与项目计划业主一致。项目单位务必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前在我委完成备案工作。同时,请你们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建设资金,倒排工期,确保所有项目年内开工建设,并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建成投产。

二、加快落实电网接入及送出条件

电网企业对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要加快落实电网接入和消纳市场,积极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和评审工作,在项目获得备案后尽快出具接入系统审查意见。同时,加快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确保配套电网设施与光伏电站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行,避免因电网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导致的弃光限电。

三、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一是项目单位要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要求,采用先进设备及运用现代管理技术,提高光伏发电项目经济效益。

二是光伏发电项目选址不得占用林地、耕地,挤占城市发展空间,项目选址必须统一规划在荒漠、戈壁等地.

三是项目未在 2015 年 11 月 30 日前在我委履行备案手续,自治区将取消其列入 2015 年光伏电站项目计划的资格.

四是对于不以自主运营为目的,而是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企业,一经查实,自治区将取消其列入 2015 年光伏电站项目计划的资格.

五是项目备案后未在年内开工建设,自治区将用其他等容量的项目替代,同时,取消未开工光伏电站项目列入 2015年光伏电站项目计划的资格。

六是项目投产前,投资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不得发生变化;项目投产后,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改变,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七是项目单位擅自变更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的重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改变,一经发现,自治区将在工商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电网企业不得办理并网手续.

八是项目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尚未建成投产,自治区将核减该地(州、市)下一年度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

联系人:霍玉刚联系电话: 0991 一 282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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