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延期至2017年5月
责任编辑:lizhaojing 作者:光伏們 2016/1/22 10:27:40 浏览:1947 政策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通知,因宁波市光伏并网项目装机距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有一定差距,决定将光伏补贴政策顺延至2017年5月。即2017年5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发电运行的光伏发电项目仍享受宁波市光伏发电电量补贴。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宁波市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延期的通知

甬经信电子〔2016〕13号

 

各县(市)区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有关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2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14年5月实施以来,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取得了阶段性进展,截至2015年11月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483兆瓦,已并网发电107兆瓦,但与《实施意见》提出的“至‘十二五’末,全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达到370兆瓦”的建设目标尚有一定距离。当前,全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普遍具有滞后性,鉴于我市光伏电补贴政策实际执行时间较短,目前较多的光伏发电项目还在建设当中,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我市光伏发电补贴政策顺延至2017年5月,即对2017年5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发电运行的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享受宁波市光伏发电电量补贴;同时,在此期限内若370兆瓦建设目标已经完成,则超出部分不再享受宁波市光伏发电电量补贴。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月14日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2015年底前,对列入国家、省计划并经省、市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且建设项目使用宁波市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的,该项目发电补贴额在国家、浙江省确定发电量补贴标准基础上,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宁波市将再给予0.10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年限为五年。其中,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对象及条件为:

(1)在宁波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在0.5兆瓦以上,项目符合并网相关要求,并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3)宁波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产品需达到该项目设备总投资的80%以上,其中组件产品原则上要求采购达到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企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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