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发文要求火电机组承担非水可再生发电配额 逾期未完成取消发电业务许可
责任编辑:zangchao 作者:光伏們 2016/4/22 15:46:01 浏览:994 政策

4月22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向各省(区、市)、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家电投、神华、三峡、华润、中广核、中国节能集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风能协会,可再生能源学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下发了《关于建立燃煤火电机组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考核制度有关要求的通知》,拟开展燃煤发电企业承担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指标考核工作,明确考核责任主体和考核方式。

 

该通知旨在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保障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性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的能源发展战略目标,并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完善风电、太阳能发电支持政策”的要求,推动建立市场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机制。

 

通知指出, 2020年各燃煤发电企业(项目法人,含自备电厂,以下同)承担的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配额与火电发电量的比重应达到15%以上,并按年度分解落实考核指标;全国所有燃煤发电、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法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除外)应于2016年底前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上报项目基础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属发电集团、建设地址,装机容量、发电类型等,为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和开展考核工作提供基础依据;对于没有完成配额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应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配额要求,逾期仍未完成的,取消该发电企业的发电业务许可证。

 

国家能源局要求上述单位就相关内容研提修改意见,并于2016年5月3日前将书面意见进行反馈,逾期不回,视为无不同意见。

 

联系人:李鹏,联系电话/传真:010-68555892/68555045

 

全文如下:

 

附件:关于建立燃煤火电机组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考核制度有关要求的通知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按照国家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总体要求,加强能源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拟对燃煤火电机组承担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进行考核。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燃煤火电机组承担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指标的机制。目前,燃煤发电仍是我国电力供应主体。为实现202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的目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各燃煤火电机组均应承担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配额责任。2020年各燃煤发电企业(项目法人,含自备电厂,以下同)承担的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配额与火电发电量的比重应达到15%以上,具体由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能源生产和消费统计情况滚动调整,并按年度分解落实考核指标。

 

二、燃煤火电机组实现承担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指标的途径和方式。燃煤发电企业可以通过自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项目或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的方式,完成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考核指标。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由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燃煤发电企业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开展认证和交易工作。认证和交易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建立燃煤火电机组、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信息和发电运行监测系统。全国所有燃煤发电、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法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除外)应于2016年底前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上报项目基础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属发电集团、建设地址,装机容量、发电类型等,为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和开展考核工作提供基础依据。具体内容见附件。

 

四、加强燃煤发电机组承担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指标考核和监管工作。国家能源局和各派出机构负责火电机组承担非水可再生能源指标的考核和监管工作,按年度对各发电企业火电发电量中非水可再生能源配额完成的情况进行监测考核。对于没有完成配额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应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配额要求,逾期仍未完成的,取消该发电企业的发电业务许可证。

 

五、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应依托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建设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系统开发和信息安全工作。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本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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