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市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发电示范基地2016年项目评优文件评优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166号)、《关于印发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工作衔接会议纪要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409)文件要求,包头市人民政府就内蒙古包头市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发电示范基地2016年项目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进行公开评优。本次评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欢迎合格的投资商前来投资。
本招商公告及相关信息在包头市政府网站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网站发布。
一、基本情况
1 招商人:包头市人民政府
2 招商代理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3 招商编号:PVP-NMBT/SDG-2016-01
4 建设地点:内蒙古省包头市境内。
5 项目简介:为推动国家光伏产业升级转型,引领电价下降,调整以煤电为主导的产业结构,在包头市建设国家生态光伏领跑者示范基地,2016年光伏基地计划安装容量为100万千瓦。根据光伏基地规划总体布局,包头石拐区建设50万千瓦、土右旗建设50万千瓦,两个片区共划分12个单体项目,其中:10万千瓦项目7个,5万千瓦项目4个;10万千瓦平台项目1个。建设期截至2017年中,开发经营期为二十五(25)年(不含建设期)
。
6 评优内容:包头市采煤产险去建设国家先进技术光伏发电示范基地2016年的光伏电站项目,12个光伏电站项目,其中,7个项目单体容量为10万千瓦,4个项目单体容量为5万千瓦,1个平台项目单体容量为10万千瓦。
二、 投资商资格要求
7 投资商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需有绝对控股方,指标考核针对绝对控股方。
8 一个企业集团只能以集团的名义,或指定旗下一家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公司参与申报项目,且只能选择申报基地内普通项目(共90万千瓦)或平台项目(10万千瓦)两者之一。
9 投资商的总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投资商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达到5亿元及以上,统计时间截止2015年12月31日。
10 业绩能力,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申报基地内90万千瓦项目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截至2016年6月30日,申请建设的投资商拥有已运行的光伏系统总容量不低于30万千瓦(国内外业绩需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明)。
2)截至2016年6月30日,在包头市已投资1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商拥有已运行的光伏系统总容量不低于15万千瓦(国内外业绩需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明)。
——申报基地平台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截至2016年6月30日,申请建设的投资商拥有已运行的光伏系统总容量不低于20万千瓦(国内外业绩需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明)。
2)总资产3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蒙古自治区所属国有发电企业,拥有已运行的光伏系统总容量不低于2万千瓦。
11 投资商承诺在包头市成立全资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开发建设主体,建设符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领跑者”计划的光伏电站。
12 包头市人民政府为投资商提供手续办理绿色通道,并将整个光伏基地汇集站及线路、信息管理系统、交通道路、供水供电、沉降观测、辐射观测系统及光功率预测系统等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统一建设运行。
13投资商承诺遵循统一建设光伏基地公共设施的规定,接受公共设施的建设成果,按照基地统一技术要求开展建设、管理、运行、评估,并分摊费用(统一招标确定)。
14投资商无不诚信行为,2013年1月1日至今无高价转卖(0.3元/W以上)光伏前期项目行为。
15 投资商承诺执行招商时确认的申报电价。按招商文件的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开发工作,未按要求时限备案和未按进度要求(包括整体进度和分项进度)完成阶段性建设目标的,包头市人民政府有权一律进行清退,并不做任何经济赔偿。投资商在获得开发权之日起至项目投入商业运行后5年内不得进行股权转让。
16 以上各资信类要求除特殊说明以外时间均按2016年6月30日截止。
三、 投资商递交资料的时间、地点
17 投资商购买招商资料日期:2016年9月2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
16 投资商资料文件递交截止日期:2016年9月22日上午9:00-11:00(北京时间)。
17 投资商购买招商资料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北二环安定门外北京凤展大酒店四层第五会议室。
18 资料文件递交地点:2016年9月19日下午17:00前告知所有购买招商资料的潜在投资人(通过购买招商文件时登记的电子邮箱与手机号),并后续通过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网站进行公告。
19 评优联系人:吕嵩、付正宁。
20 评优人联系电话:010-51973613/15210127278(周一至周五,9:00-11:00)
21招商人联系邮箱:fuzhengning@126.com;
四、 其它:有意向的投资商请与招商联系人联系获取详细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光伏领跑技术基地投资商须知
目 录
前 附 表1
一、总 则2
二、评优文件7
三、投资商资料文件要求7
四、投资商资料文件的递交8
五、评优8
六、协议签署15
七、相关费用15
前附表↓↓↓
一、总 则
1评优说明
1.1 为推动国家光伏产业升级转型,引领电价下降,调整以煤电为主导的产业结构,在包头市采煤沉陷区建设国家先进技术光伏发电示范基地,2016年光伏基地计划安装容量为100万千瓦。根据光伏基地规划总体布局,包头石拐区建设50万千瓦、土右旗建设50万千瓦,两个片区共划分12个单体项目,其中:10万千瓦项目7个,5万千瓦项目4个;10万千瓦平台项目1个(位于土右旗)。
1.2 招商人:包头市人民政府。为在2017年第三季度完成内蒙古包头市100万千瓦光伏发电的投资建设,招商人通过公开评优方式,择优选择具有足够的投资能力及技术实力的投资商完成上述工作。
1.3 所有投资商都应了解:本基地的《招商公告》、《投资商须知》、《资料文件格式》、《技术要求》、《开发协议》和《招商参考材料》共同构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责任条款对责任各方均有效。一旦通过评优选择获得开发权,投资商必须承诺按照招商文件要求和申报技术方案进行项目开发建设,执行经投资商确认的申报电价价格,自行办理国家和地方相关许可文件。包头市人民政府将给与必要的协助与支持。
1.4 投资商根据评优要求,按时递交相关资料文件,包头市人民政府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组织专家进行投资商的评优工作,只有合格的投资方才能进入评优程序,依据评优结果分别选择申报基地内示范光伏电站项目前11名的投资商及申报示范平台第1名的投资商为最终推荐的投资商。
2工程概况
场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境内。
招商评优规模:包头石拐区建设50万千瓦、土右旗建设50万千瓦,两个片区共划分12个单体项目,其中:10万千瓦项目7个,5万千瓦项目4个;10万千瓦平台项目1个(位于土右旗)。
3合格条件与资格要求
拟参与本光伏示范基地项目建设的投资商均应满足以下资格,投资商评优资料文件准备具体要求见评优文件,并按要求分别单独封装授权与资格证明类、技术方案和申报电价三个部分文件。
3.1 具备以下条件的投资商均可参加评优:
3.1.1投资商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需有绝对控股方,指标考核针对绝对控股方。
3.1.2 一个企业集团只能以集团的名义,或指定旗下一家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公司参与申报。
投资商的总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投资商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达到5亿元及以上,统计时间截止2015年12月31日。
3.1.3 业绩能力,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申报基地内90万千瓦项目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截至2016年6月30日,申请建设的投资商拥有已运行的光伏系统总容量不低于30万千瓦(国内外业绩需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明)。
2)截至2016年6月30日,在包头市已投资1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商拥有已运行的光伏系统总容量不低于15万千瓦(国内外业绩需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明)。
——申报基地平台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3)截至2016年6月30日,申请建设的投资商拥有已运行的光伏系统总容量不低于20万千瓦(国内外业绩需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明)。
4)总资产3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蒙古自治区所属国有发电企业,拥有已运行的光伏系统总容量不低于2万千瓦。
3.1.4 投资商承诺在包头市成立全资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开发建设主体,建设符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领跑者”计划的光伏电站。
3.1.5 包头市人民政府为投资商提供手续办理绿色通道,并将整个光伏基地汇集站及线路、信息管理系统、交通道路、供水供电、沉降观测、辐射观测系统及光功率预测系统等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统一建设运行。
3.1.6 投资商承诺遵循统一建设光伏基地公共设施的规定,接受公共设施的建设成果,按照基地统一技术要求开展建设、管理、运行、评估,并分摊费用(统一招标确定)。
3.1.7 投资商无不诚信行为,2013年1月1日至今无高价转卖(0.3元/W以上)光伏前期项目行为。
3.1.8 投资商承诺执行招商时确认的申报电价。按招商文件的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开发工作,未按要求时限备案和未按进度要求(包括整体进度和分项进度)完成阶段性建设目标的,包头市人民政府有权一律进行清退,并不做任何经济赔偿。投资商在获得开发权之日起至项目投入商业运行后5年内不得进行股权转让。
3.1.9以上各资信类要求除特殊说明以外时间均按2016年6月30日截止。
3.2 为获得参与评优资格,投资商(按照统计业绩的公司口径)应提供令招商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符合本须知第3.1条的规定。为此,所提交的资料文件应至少包括下列:
3.2.1 有关确立投资商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复印件,说明投资商的注册地点和主要经营范围,加盖公章。对于联合体应提交明确所有参股房权利义务的文件并加盖公章,包括但不限于合资公司营业执照与公司章程等。
3.2.2 投资商拥有的已运行光伏系统(含并网、离网)项目清单,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公司名称、装机容量与权属证明、并网时间、各年发电小时数(各年结算单、发票)、项目决算报告。并随项目提交并网证明文件(可采用明确项目公司、并网规模等主要内容的并网验收文件)、列入规模文件并加盖公章。
3.2.3 投资商的财务状况。所有投资商应提供近三(3)年(2013、2014、2015)经审计的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及下一年度的财务预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3.2.4 投资商为项目建设提供资金保障的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本金承诺函,或银行授信文件,加盖公章。
3.2.5 投资商申报项目电价,应包括合理测算所得电价结论、测算方法和边界条件。
3.2.6 投资商近三(3)年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超过相当于一千(1000)万元人民币诉讼或仲裁的资料文件。
3.2.7 投资商拥有光伏电池组件或逆变器等生产能力的,应提供生产能力及产品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地产能、检测认证资料、技术先进性证明等)。
3.2.8 投资商其他关于管理、技术、科研成果等的有关证明材料。
3.2.9 所有外文证明材料应提供中文翻译,并加盖公章确认。
4建设期及经营期要求
项目建设期:基地具备在2017年6月30日并网的条件,项目本体建设期截至2017年9月30日。
开发经营期:25年,自光伏电站商业运营日开始计算。
5政府给予的政策
5.1 在开发经营期内政府授予投资商项目开发权。
5.2 包头市人民政府全力协调有关部门,协助投资商获得项目建设相关许可。
5.3 为满足项目总体进度要求、保证前期工作协调统一、提高建设质量等,包头市光伏基地领导组办公室将整个光伏基地35kV/110kV汇集站及线路、信息管理系统、交通道路、供水供电、沉降观测、辐射观测系统及光功率预测系统等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统一建设运行。220kV汇集站及送出线路优先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如因基地建设需要包头光伏基地领导组办公室可组织签约投资企业代建,代建资产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4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要求,负责建设和运行管理光伏基地220kV送出线路工程的企业,需通过包头市人民政府在内蒙古自治区具有电力建设资质的企业范围内公开招标确定。
6对投资商的基本要求
6.1 投资商应按招商文件的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开发工作,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未按要求进度完成项目备案和建设的,评优人将严格执行开发协议相关条款。
6.2 投资商应按招商文件的技术指标要求完成项目建设。
6.3 投资商承诺执行招商时确认的申报电价。
6.4 项目按照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验收标准通过验收,同时应满足招商文件的综合验收和运行期评估要求。
6.5 投资商项目建设应满足国家与地方政府关于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生态恢复、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
6.6 投资商项目建设应满足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规程规范与技术管理的要求。
6.7 投资商应根据招商文件关于光伏基地公共设施由包头市光伏基地领导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建设的规定,接受公共设施的建设成果,并分摊费用,且不得另行建设类似的公共设施。
6.8 除集团内部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外,投资商在获得开发权之日后,5年内不得变更绝对控股方。集团内部子公司的股权转让,必须是具有光伏电站运行管理专业经验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如遇不可抗因素,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且应得到包头市人民政府的许可。
6.9 招商人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作为本次评优代理,投资商应根据相关规定支付代理商的工作费用。
6.10 招商人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对光伏基地内光伏项目及光伏基地整体进行建前技术方案确认、综合验收和项目运行期评价,并对主要指标进行公示。投资商应根据相关规定支付技术服务费用。
二、评优文件
7招商文件的组成
I 评优公告
II 投资商须知
III 资料文件格式
IV 技术标准与要求
V 开发协议
VI 评优参考资料
8现场考察
购买招商材料的投资商可于2016年9月5日至2016年9月11日间联系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人,开展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发生的费用由投资商各自承担。
三、投资商资料文件要求
9 投资商资料文件的组成
投资商提供的资料文件应清晰、完整,包括授权与资格证明类、技术方案和申报电价三个部分,各自单独成册,其中申报电价还应单独密封,并同一时间递交。
9.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果投资商为某一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公司,还应提供集团授权书。
9.2 资格证明文件:
本须知第3.1.1条规定的确立投资商法律地位的文件。
本须知第3.1.3条规定的投资商资产及注册资本证明文件。
本须知第3.1.4和3.2.2条规定的拥有已运行光伏系统(含并网、离网)证明文件。
本须知第3.2.3条规定的证明投资商财务状况资料。
本须知第3.2.4条规定的投资商为项目建设提供资金保障的资料文件。
本须知第3.2.6条规定的投资商有关仲裁或诉讼情况的资料。
本须知第3.2.7和3.2.8条规定的相关技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国际检测与认证。
9.3 技术方案文件:
投资商可参考本招商文件的第六部分《招商参考资料》以及项目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10万kWp(或5万kWp)设计电性项目方案并进行有关测算。提供的文件应按A4纸规格装订,由投资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授权书应附在其内)。
9.4 申报电价:根据本套招商文件要求测算提出的电价,单位为 元/kWh(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但不得高于所在地标杆上网电价。
四、投资商资料文件的递交
10 所有资料文件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信封中,其中申报电价另单独密封。
11 投资商资料文件应采用派人(并携带委托及身份证明文件)面呈方式送达至指定地点。
12 资料文件递交日期为2016年9月22日上午9:00~11:00(北京时间),以资料文件到达时间为准。资料文件递交同时公布所有投资商电价水平。
13如果投资商递交文件的时间不满足本须知第12条的规定,投资商资料文件作废,不予退回,投资商可自行至资料文件接收地点取回。
五、评 优
14评优原则与流程
14.1评优原则
14.1.1 遵循《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国能综新能[2015]1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166号)、《关于印发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工作协调会的会议纪要》(国能综新能[2016]409号),围绕基地“先进光伏技术实践地、光伏电价引领示范地”定位开展选优工作。
14.1.2 选优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客观、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
14.1.3 选优体现双向选择原则,要充分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14.1.4 评优工作将由专门成立的评优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14.1.5 投资商资料文件送达后到评优结果发布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资商资料文件的有关信息,都不应向投资商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14.1.6 投资商在评优过程中,对招商人及其代理机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失去评选资格。
14.1.7 对于确定入围并签署协议的项目单位,即视为已获得年度指标、可以开展前期工作。
14.2 评优流程
14.2.1 初步评审(投资商资格审查,所有材料要有证明文件)
(1)投资商总资产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金达到5亿元及以上,以及融资保障证明文件。
(2)业绩能力
——申报基地内90万千瓦项目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截至2016年6月30日,申请建设的投资商拥有已运行的光伏系统总容量不低于30万千瓦(国内外业绩需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明)。
2)截至2016年6月30日,在包头市已投资1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商拥有已运行的光伏系统总容量不低于15万千瓦(国内外业绩需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明)。
——申报基地平台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截至2016年6月30日,申请建设的投资商拥有已运行的光伏系统总容量不低于20万千瓦(国内外业绩需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明)。
2)总资产3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蒙古自治区所属国有发电企业,拥有已运行的光伏系统总容量不低于2万千瓦。
光伏项目权益容量不重复计算,权益容量确认优先级按照本次授权的集团公司层级确认。
(3)投资商承诺在包头市成立全资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开发建设主体。
(4)除集团内部全资子公司间股权转让外,投资商在获得开发权之日起至项目投入商业运行运行后5年内不得进行股权转让,集团内部全资子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得到包头市发改委的许可。
(5)投资商承诺支付招商代理在招商过程中发生的工作费用。
(6)投资商承诺按照招商文件有关光伏电站技术指标与建设标准要求实施光伏基地建设,并接受包头市人民政府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的关于项目各阶段的综合验收、运行效果评估及长效监管等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关费用。
(7)投资商无不诚信行为。
(8)投资商承诺所采用的主要设备(太阳能电池、光伏组件、逆变器)应满足有关技术要求规定。
14.2.2 详细评审
通过资格准入的投资商由专家评优方式进行排序,专家评优工作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开展。评优专家组共设9名专家,其中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2人并从相关领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4名专家,包头市人民政府1名,并推荐2名技术专家;评优专家组按照评优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量化打分并排序。
设置评议委,评议委员3名,评议委员负责对各专家打分情况进行监督,对打分过程中出现严重偏离的打分结果进行复议确认。
评优评分方式见“包头市光伏发电基地企业评优标准表”和“包头市光伏发电基地示范平台评优标准表”。
本阶段评优与推荐工作于2016年9月26日前完成。
包头市光伏发电基地企业评优标准表(90万千瓦项目)
注:评分标准表中未明确得分方法的评分项评分方法均按照线性插值计算。
包头市光伏发电基地示范平台企业评优标准表(10万千瓦示范平台)
14.3 项目推荐
在详细评审完毕后,按照以下顺序进行项目推荐:
(1)对于基地内示范电站项目(共90万千瓦):专家组量化打分排序前11名投资商可进入项目推荐阶段。包头市人民政府根据评优专家组建议,按照量化打分排序的次序公示征求投资商的意见,若投资商确认按照申报电价进行项目建设,则视为评优入围企业,若投资商放弃参与,则按照量化打分排序继续征求下大家意见,直至全部容量对应的投资企业入围。
(2)对于示范平台项目:专家组推荐平台项目量化打分排序第一的投资商承担平台项目。包头市人民政府根据评优组专家建议,按照示范电站项目平均电价公示征求量化打分排序第一的投资商意见,若投资商确认按照该平均电价进行项目建设,则视为评优入围企业,若投资商放弃参与,则按照量化打分排序继续征求下大家意见,直至选定示范平台项目投资企业。如申报示范平台项目的投资企业全部不同意,则重新进行评优工作(重新评优的申报企业不包括获得示范项目开发权的投资商)。
14.4 投资商选择项目
资格准入、专家评优及价格推荐体现了基地建设对企业的选择,企业选择项目则主要体现市场主体对项目的认同,以此达到双向选择的目的。总体上认为最终排序体现了投资商的投资能力、技术能力,对促进产业进步和降低上网电价的综合作用,因此按推荐并确认后的排名顺序由投资商自主选择基地内的各个项目。具体办法为:
(1) 将基地内实施项目进行编号,基地内示范电站1-7号为10万千瓦项目,8-11号为5万千瓦项目;示范项目平台项目1个,编号为12号,规模为10万千瓦;
(2) 投资商按评优名次顺序自主选择项目;
(3) 投资商对项目进行考察,规定时间内递交投资确认函;
(4) 若投资商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确认函或明确表示不参与投资,即视为弃权;
(5) 根据弃权项目数量由后续排名投资商进行下一轮选择。依此类推,直到全部项目投资者全部落实。
(6) 项目投资商及拟开发项目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7) 投资商递交确认函后,与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政府、包头市土右旗人民政府签署开发协议。
14.5 纪律要求
14.5.1 包头市监察局、包头市审计局对评优工作全程进行监督。
14.5.2 现场开启全部投资商递交的资料文件,在开启资料文件之后,投资商不得补报资料文件。
14.5.3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取消评优资格。
14.5.4 专家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优纪律和规定,不得私自向相关方透露评优有关内容。对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14.5.5 评优工作结束后,参选投资商如对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结束前包头市人民政府反映,包头市人民政府根据评优情况予以答复。
六、协议签署
15 确认的投资商根据本评优文件的要求,分别于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政府、包头市土右旗人民政府签署《内蒙古包头市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发电示范基地2016年项目》开发协议。
七、相关费用
16公共设施工程建设等费用分摊
16.1 评优工作费
招商工作费用为本次招商工作及前序技术服务所需费用,包括招商人的工作费用及招商代理技术服务费用,每个100MWp项目60万元,每个50MWp项目40万元。
16.2 光伏基地公共设施工程建设费
光伏基地公共设施工程建设费指整个光伏基地110kV汇集站及线路、信息管理系统、交通道路、供水供电、沉降观测、辐射观测系统及光功率预测系统等工程建设与运行费用。该费用经统一招标确定,按容量分摊,并网后一年仍未支付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支付滞纳金。
16.3 支付方式
(1)评优工作费在签订开发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由参加评优并签订开发协议的公司一次性支付。
(2)光伏基地公共设施工程建设费分为三次支付:投资商在签署开发协议后三十(30)天内缴纳百分之五十(50%),在项目并网之前缴纳百分之四十五(45%),在项目并网发电一年后缴纳剩余费用。逾期未支付者,收取年化利息15%的滞纳金,必要时采取限制项目接入汇集站的措施。
(3)投资商应支付光伏基地项目综合验收和后评价等技术服务费用。
资料文件格式
六、资本金承诺函
七、基础设施及相关技术服务费用支付承诺函
八、投资人财务状况有关资料及证明
九、投资人业绩证明材料
十、投资人技术先进性证明材料
十一、光伏项目运行及盈利能力证明材料
十二、投资人当地贡献有关证明材料
十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十四、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方案
十五、光伏发电示范项目申报电价承诺函
十六、光伏发电示范项目电价测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