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来,中国光伏市场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作为战略新兴产业之一,在“光伏+”的推动下,“农光互补”、“林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各种光伏应用领域的创新也是层出不穷。阳光所沈玉洁律师拟从“林光互补”光伏项目开展法律尽职调查的角度,结合其参与收购光伏项目的经验,对“林光互补”光伏项目所涉法律问题进行总结梳理,希望对从业者不管是自行开发还是收购此类项目,起到一些法律风险提示的作用。
在收购“林光互补”光伏项目过程中,除常规的项目尽调和公司尽调外,应重点关注以下七个问题:
1该项目是否作为“林光互补”光伏项目予以备案?
根据《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的规定,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林光互补”光伏项目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时,项目名称中应注明“XX MWp林光互补光伏项目”。
2该项目公司是否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根据《森林法》(1998修正)和《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的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原审核同意机关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对于“林光互补”光伏项目,使用林地主要分为升压站、综合楼等永久建筑物部分和光伏组件阵列区部分。对于升压站、综合楼等永久建筑物部分,由于是永久性占用林地,且改变了林地原有性质,应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在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到国土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于光伏组件阵列区部分,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光伏组件阵列区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综上,对不同建设阶段的“林光互补”光伏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应区分永久性用地部分和光伏组件阵列区部分,分别核查其是否已取得该阶段所应具备的使用林地审批文件。对于永久性用地部分,还应关注后续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3林地使用面积的计算方式是否正确?
根据国土资源部于2015年12月2日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以下简称“《控制指标》”)的规定,审批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应当按照本用地指标确定的总用地规模和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进行核定。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总体指标包括光伏方阵、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用地和场内道路的用地面积。
因一些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核“林光互补”光伏项目过程中,对于光伏项目使用林地面积计算方式理解有误(如仅计算光伏方阵用地面积),从而导致项目公司存在违法使用林地的风险,进而在国家林业局专项检查时受到行政处罚。对此,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
4该林地能否作为“林光互补”光伏项目用地?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对于一些尚处于前期的“林光互补”光伏项目,暂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可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查询,该光伏项目拟使用林地是否属于禁止建设区或限制建设区,以排除将来项目无法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法律风险。
153号文明确规定了光伏电站使用林地的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是指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以及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其他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域。此外,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另外,根据国家林业局于2016年5月9日印发的《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16〕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153号文中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是指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范围内,已享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相关资金补助的林地。对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的宜林地,可根据本地光伏产业发展规划用于建设光伏电站。
5项目公司是否取得《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并签订《林地补偿协议》或《林地租赁协议》?
根据153号文的规定及实践操作,对于光伏组件阵列区部分,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光伏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的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对于“林光互补”光伏项目中的光伏组件阵列区,如果该项目正处于施工期,应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因光伏电站运营期长达25年之久,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重点审查项目公司签订的《林地补偿协议》或《林地租赁协议》。根据林地权属不同,分为国有林地和集体所有林地,对应不同签署主体;如租赁的林地系集体所有,应注意审查该林地有无发包至农村承包经营户,签署主体有无经过合法授权,有无经过村民民主决议程序以及租赁合同有无备案等。
6项目公司有无及时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的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根据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于2015年11月18日印发的《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规定,灌木林地每平方米调整为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对于“林光互补”光伏项目尽职调查,应核查项目公司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相关缴纳凭证,以确保项目公司合法合规使用林地。
7项目公司是否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对于需要采伐林木的“林光互补”光伏项目,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的规定,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如“林光互补”光伏项目涉及林木采伐,应核查项目公司是否取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以免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