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光伏們曾报道根据国土资源部2016年遥感监测情况,要求我国中部某省“凡是2016年被监测到的光伏用地图斑,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占用农用地的必须按建设用地进行变更”(点击查看光伏們日前报道光伏用地首次成为国土部专项重点检查内容,农光互补用地政策仍在探讨中)。
日前,光伏們获悉,近期包括内蒙古、宁夏、河南等多个省份已经启动了要求占用一般农用地的光伏电站项目变更土地类型的工作。
此次核查是国土资源部继5号文之后首次将光伏项目用地作为专项重点核查内容,执行力度相对也较为严格。目前河南已有约一半的光伏电站用地变更了土地类型。
据光伏們了解,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的光伏电站业主还仅是口头上收到了县级国土部门的变更土地的要求,市级以及省级还未下发明确的书面通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草场面积大,内蒙古自治区除了农光以及牧光等光伏+模式占用了农用地之外,也有相当一部分的地面电站项目也占用了一般农用地。作为光伏电站装机大省,如果该政策严格执行的话,对于电站业主来说将有不小的难度。据悉,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相关部门正在与国土部就该问题进行沟通。
在光伏們之前的报道《光伏用地首次成为国土部专项重点检查内容,农光互补用地政策仍在探讨中》曾介绍过,目前天津以及青海也因此次土地核查要求严格落实国家政策,占用农用地的光伏电站全部变更土地类型。
除此之外,宁夏自治区的部分电站业主也收到了变更土地类型的通知。在宁夏自治区政府在2015年出台的《关于规范新能源产业用地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8号文件中曾对光伏用地作出规定,指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用地规模,缩小建设用地征收转用范围,在项目用地预审报批时,只将办公用房、升压站、厂区硬化道路等永久用地征收转用为国有建设用地,电池组件列阵占地不再转用为建设用地。对电池组件和阵列之间不改变原土地类型、不转用为建设用地的土地,项目单位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原土地使用者协商补偿后,以租赁或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光伏电站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化电池组件布设方式,电池组件离地高度不得低于1.5米”。而这一文件比国土5号文的下发早了约一个月的时间。
另外,尽管2016年国土部在回复天津市问询的函中曾表示,“对国土资【2015】5号下发之前已经使用农用地建设的农光结合的光伏发电项目,各问询级国土部门加强跟踪监测,并未要求必须按建设用地变更”。但在今年土地核查之后,国土部也明确表示“凡是今年遥感监测到的光伏用地图斑,并且占用农用地的务必变更为建设用地,光伏用地的变更时点不以批准时间划定,而要以实地建设时间为准,只要是今年遥感监测到的光伏用地图斑,都是国土资规【2015】5号之后建设的。”
近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与福建省农业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细化设施农用地支持政策的通知》,完善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通知》指出,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范畴,地类按农用地调查和管理,使用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但是文中并未明确指出农业光伏项目是否可以纳入设施农用地范畴。
据了解,在一般的光伏电站中,综合楼、升压站、硬化路面等都是按照建设用地来操作的,把其他土地类型变更为建设用地需要采用招拍挂出让的形式买入。如果按照5万元/亩的征地费用计算,10MW光伏电站至少需要1000万的变更费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地区的征地费用多在10万元/亩以上。
变更为建设用地之后,需要缴纳的税费还包括耕地占用税或者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另外,建设用地实行的是总量管理,而光伏电站用地量大,获批拿到土地证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总之,将光伏电站占用的一般农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目前还没有详细的标准可供参考,实操层面也存在难度。
我国光伏电站规模在近几年迅速扩大,面临的问题中土地一直是最大的隐藏风险之一。在国土5号文下发之后,由于各地具体执行政策的程度不一,对于光伏电站占用农用地的问题重视程度也不同,进而出现了如内蒙古自治区等地面电站占用一般农用地的情况。加之目前农业光伏模式发展迅速,无论是新增电站还是存量电站,土地问题都已经成为了最大的挑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