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发改委公布了“官方”招投标信息发布平台!
责任编辑:liliuyan 作者:光伏們 2018/1/2 15:25:03 浏览:2045 政策

2017年12月28日,河南省发改委下发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指出自2018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要在“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其他媒介不再承担河南省发布媒介的职能。

 

此外,自2018年1月1日起,《关于招标公告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计政法[2000]5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法规[2010]1571号)和《关于增加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通知》(豫发改法规[2016]828号)废止。


原文如下: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发改法规〔2017〕1347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发展改革委,有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为认真贯彻落实《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现就做好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新明确发布媒介

 

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为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自2018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其他媒介不再承担我省发布媒介的职能。

 

二、做好发布准备工作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改变了以纸质媒介为主的招标公告发布制度,今后将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发布信息。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已通过国家检测认证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尽快与“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确保在2018年1月1日起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要求的范围和方式推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要抓紧完成平台对接、数据规范接口改造、信息录入工具软件研发等准备工作,确保在2018年1月底前能够满足规范交互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要求,并实现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凡是纳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与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向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推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明确发布范围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在“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四、确定发布方式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情况分别选择以下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一)电子招标投标交易项目必须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录入并交互至“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二)非电子招标投标交易项目,鼓励通过项目所在地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录入并交互至“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或“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核验发布。

 

(三)不具备上述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录入、交互和发布条件的项目,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选择通过“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交易平台提供的“发布工具客户端”直接录入后上传至相应平台核验发布。

 

五、切实加强监管

 

省发展改革委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他媒介发布或违规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的监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坚决纠正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关于招标公告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计政法[2000]5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法规[2010]1571号)和《关于增加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通知》(豫发改法规[2016]828号)废止。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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