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22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2017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的通报》,以此作为各地区2018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和并网运行的基础数据,对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提出高度重视。
文件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6.5亿千瓦,占全部电力装机的36.6%,其中光伏发电装机1.30亿千瓦,2017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16979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26.5%,其中光伏发电量1182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1.8%。
自2016年提出全额保障性收购相关要求,到2017年,内蒙古、青海、黑龙江、吉林、山西II类地区、河北II类地区达到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甘肃I类和II类地区、新疆I类和II类地区、宁夏、陕西II类地区、辽宁五个省(区)未达到要求。
其中,甘肃I类和II类地区实际利用小时数与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偏差分别为-382小时和-271小时,新疆I类和II类地区偏差分别-274小时和-270小时,宁夏偏差-174小时,陕西II类地区偏差-13小时,辽宁偏差-5小时。
原文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