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寿阳两批72户个人分布式光伏项目获备案证明
责任编辑:fubin 作者:寿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5/25 14:43:46 浏览:1438 商业

日前,山西寿阳发改局下发2018年两批共计72户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证明,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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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该证明只证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在线平台向寿阳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了投资项目信息告知。


2、通过在线平台申报项目,生成项目代码为:


2018-140725-44-03-003615。


3、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第14号令第四十三条)


4、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第14号令第十五条)


5、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第14号令第四十四条)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八条)


寿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3月20日


14293094118512.png

备注:


1、该证明只证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在线平台向寿阳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了投资项目信息告知。


2、通过在线平台申报项目,生成项目代码为:


2018-140725-44-03-006389。


3、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第14号令第四十三条)


4、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第14号令第十五条)


5、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第14号令第四十四条)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八条)


附:寿阳县2018年第二批(61户)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明细表


寿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4月23日


来源:寿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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