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之后行业更需要明确的细则!两份光伏管理办法呼之欲出
责任编辑:臧超 作者:臧超 2018/6/20 9:56:44 浏览:1232 解读

光伏531新政的出台,在行业引起争议的主要有两点,一是电价调整的时间节点,二是2018年下半年规模管控的突然“刹车”。从823号文件本身看,主要分为三方面内容:规模管控、补贴降低以及市场化配置资源。

 

随着技术进步与系统成本的降低,降低补贴早已在行业的预期之中。但随着分布式光伏电站纳入规模管控以及市场化资源配置的全面启动,未来光伏市场究竟如何管理?823号文并没有给出准确的建议与细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的意见》的迟迟不发布,也让不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难以对本地区行业发展提出建设性的办法。

 

如果竞价机制启动,分布式还有得玩吗?

 

根据823号文中的第三条“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加大市场化配置项目力度”明确,所有普通光伏电站均须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确定项目业主,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资源配置市场化,鼓励地方出台竞争性招标办法配置除户用光伏以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鼓励地方加大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力度。并要求各地、各项目开展竞争性配置时,要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优选条件,严禁不公平竞争和限价竞争,确保充分竞争和建设质量。

 

光伏电站主要可以分为领跑者项目、光伏扶贫电站、普通地面电站以及分布式光伏电站。我们从竞争性资源配置来分析下以上四种类型的光伏电站。

 

1、光伏扶贫电站已经明确不需要参与市场化资源配置,因为未来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投资主体全部为地方政府,同时还承担了扶贫的任务;

 

2、领跑者项目已经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将上网电价竞到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但这样的竞价前提是领跑者项目配套了优惠的前期投资条件,国家能源局通过土地、电网等方面为投资企业节省了若干费用;

 

3、普通地面电站已经于2016年启动了竞争性配置。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施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2016〕1163号)要求普通光伏电站需要企业投资能力、项目前期工作深度、电网接入及消纳条件等实行竞争性配置,应将上网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作为主要竞争条件。

 

但从实施情况来看,各省出于先建先得规模的考虑、转为光伏扶贫电站以及某些利益置换等多方面原因,导致普通光伏电站在竞价实施过程中并未取得明显的降低补贴的效果。

 

4、根据目前的政策走势,未来除了光伏扶贫与户用光伏电站,其他类型的光伏电站均需要采用竞争性配置的方式进行资源分配。那么如何竞争性配置全面启动,工商业分布式又将如何实施?这对于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恐怕又是一个难题。

 

首先,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分为全额上网与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两种形式。经光伏們调研梳理,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由于屋顶条件不同、脱硫煤标杆电价不同、自发自用比例不同、租金不同、企业性质等问题,使得这一类型的工商业分布式电站几乎没有实施竞价的可能性。

 

其次,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电站,由于其与普通地面电站一样采用标杆上网电价,似乎离竞价更近一步,但同样的,分布式光伏电站涉及屋顶租赁以及与业主的沟通协商等问题,参与的市场主体众多并且资源不对等,如何实施竞价?主导竞价的主体又将通过何种方式来保障项目竞争的公平性?

 

如果国家能源局不出台相关的竞争细则来指导发展,相信这对于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又是一个无解的问题。

 

先建先得、抢装潮——如何对光伏电站进行规模管控才算合理?

 

2014年我国光伏电站正式启动规模管理制度,通过年度规模管理在促进我国光伏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也留下了不少问题。尽管实施了规模管理,但由于先建先得等种种原因留下了一批已建成没有指标的项目,据光伏們粗略统计这部分电站规模约在3-5GW左右。这些电站耗费了投资企业几百亿的投资,现在却只能晒太阳,实际上这与地方主管部门或主动或被动的控制力度不严紧密相关。

 

按照目前的政策趋势,普通地面电站规模或将缩减,分布式光伏或将成为下一个规模增长的主力军。对于分布式光伏的管理,823号文中明确了2018年的规模,这也就意味着未来国家能源局将对年度分布式的新增规模进行管理,而不是之前的不限规模发展。

 

至此,所有类型的光伏电站都将进入规模管理时代,面对分布式光伏小而散的特点,国家能源局如何统筹分配年度规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又如何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当地规模?工商业与户用是否应该分开管理?这都是需要面临的问题。

 

根据4月份《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规划、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从该征求意见稿分析,未来全国分布式光伏新增规模将由国家能源局进行规划,那么这个建设总规模大概率将依据补贴的大池子来规划。随后的问题就是如何将总规模分配至各省;


根据普通光伏电站的分配方式,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规模分配基本可以分为两种方式。第一种,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办法征求意见稿,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需要会同发改、国土、环保、规划、价格等部门以及电网企业,从该地区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地区的规模发展目标,这也就意味着国家能源局将分布式光伏的管理权限下放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那么各地区的年度规模需要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汇合上述部门编制发展目标,交由国家能源局审核认定;第二种方式是参照普通光伏电站规模分配原则,由国家能源局根据各省综合资源情况、前一两年的装机量数据、电网消纳情况、投资建设积极性以及监测评价结果配置各省年度规模;


投资积极性高的省份,毫无疑问想要争取更多的规模指标,是否可以通过降低补贴额度、提高电网消纳等方式来换取更多的建设指标进而促进资源更合理的分配?


在建设规模下发至各省之后,省级主管部门又该通过怎样的手段保障竞争性分配的合理与公平?从普通光伏电站的实施经验来看,竞争性配置如果没有合理的规则设定,极易助推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间接推高光伏发电的非技术成本,这显然也并不符合国家能源局推行竞争性配置的初衷;


户用与工商业分布式的规模管理是否需要分开管控?光伏們在日前发布的《“上半年忙死、下半年闲死”是对户用分布式光伏从业者最大的伤害》也曾提到“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存量备案体量较大,并且装机规模远大于户用分布式光伏的装机规模,如果把两种类型的分布式放在同一个规模盘子里,户用分布式光伏将是“弱势”的一方,并且不利于全年的有序发展”;

 

综上,尽管823号文明确了光伏行业的发展方向,也因此导致了一系列的行业“巨震”,但从产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分析,清楚的导向目标、明确的管控方式、合理的规则设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借用某行业人士评论“未来的不确定性,是企业遇到的最大敌人”。在此,呼吁主管部门尽管出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的意见》,给行业一个明确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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