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虚列高管薪酬 江苏监管局对其出具警示函
责任编辑:liliuyan 作者:水木 2018/7/4 16:26:55 浏览:1266 企业

近日,江苏证监局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警示函。警示函显示海润光伏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披露的董、监、高税前报酬于实际发放金额不符。


此外,江苏证监局在对海润光伏进行现场检查时,遇到公司员工的恶意阻拦,影响了现场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警示函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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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我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经查,你公司2016年年报披露董、监、高税前报酬的合计披露金额是1557万元,实际发放额为1680万元,其中叶建宏少披露75万元,张杰少披露47万元,胡耀东少披露1万元。你公司2017年年报披露董、监、高税前报酬的合计披露金额是2162.7万元,实际发放额为1542.7万元,多披露620万元,主要原因为孟广宝、王德明、邱新、张杰、阮君、问闻等人薪酬重复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此外,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遇到你公司员工的恶意阻拦,影响了现场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请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并于收到该决定后15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


一、请你公司对2016、2017年董、监、高任职及薪酬发放披露存在的问题进行更正,对薪酬增长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并对董事长李延人、总经理邱新、财务总监阮君和董事会秘书问闻等信息披露责任人进行问责。公司应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二、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应按照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规范运作,确保公司治理健全有效。公司董、监、高应当履职尽责,维持公司正常运营,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三、公司应做好监管执法配合工作,对相关员工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次发生对抗监管的情况。公司总经理应当加强公司员工管理,董秘应当做好与监管部门的对接工作。我局将对公司相关负责人保持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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