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项目收购应该注意的问题!
责任编辑:liliuyan 作者:王淑娟 2018/8/28 10:18:29 浏览:2214 干货

由于补贴拖欠致投资企业现金紧张、531新政使上游设备企业无利润支撑下游等多种原因,许多企业选择出售电站换取现金流的策略。


近期光伏项目交易非常频繁。本号在《531之后,这些光伏企业都在忙什么?》等文章中介绍了很多电站交易。


光伏项目收购,要先把“土地性质”、“备案时间”、“备案级别”几个问题弄清楚了,再考虑“项目的并网接入情况”、“项目的造价”、“项目的收益率”等情况。


一、光伏项目买卖信息满天飞


光伏项目收购绝对是一个“技术活”,而且技术含量非常高!否则就会掉进各种陷阱中(参见:光伏项目开发中要防范的陷阱)。


微信朋友圈中,天天充斥着各种项目买卖信息,选取了近期的两个典型问题项目。


项目1:2015年备案的项目,至今还未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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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中的文件为国土批复、发改委备案批复


项目2:贵州的项目,指标不确定、占基本农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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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收购项目时,都会上述两个项目中的情况:


掮客拍着胸脯说:

在当地关系如何如何牛,保证有指标,保证能做土地置换,保证……

然而,一旦把钱付了、项目拿到手,买家就会发现,什么问题都要自己来解决!要收拾一堆烂摊子。

       

二、光伏项目收购前提


光伏项目收购时,首先要跟卖家明确几个情况:


1、项目备案时间


2015年备案的项目,未能在2016年630前并网,肯定无法执行当时0.95元/kWh的电价;如果抢在2017年630前并网,那能执行0.88元/kWh吗?但因为无2016年的指标,似乎也不合理。


据了解,这类项目可能要建成并网后,重新参与竞价。可问题是,2016年的指标已经分完,2017年的指标还没有发。而且,许多省份2017年可能没有规模指标,只能等2018年指标,而2018年的指标何时能发放还不确定。项目备案有效期为2年,如果2017年排不上,2018年备案失效。


可见,由于2016年国家管理政策的重大变更,2015年备案的项目,怎么处理都很麻烦。


2、项目备案级别


根据国家的管理办法,备案管理权归各省,不同省份采取了不同的管理办法。


全国大部分的省份,如河北、青海、黑龙江等,都采用了省内集中管理规模指标的方式。即只有在省一级发改委备案才算真正备案。


小部分省份,如内蒙古、江苏等,把规模指标分配到地级市管理的方式。因此,项目只要在地级市备案即可。


个别省份,如陕西,备案只是允许你可以开展进一步工作,最后有没有规模指标,还要看未来的竞争配置结果。


然而,随着”竞争性配置“规模指标的全面开展,未来应该都是以”竞争性配置“的结果来确定规模指标。


三、土地性质是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近期,全国爆出多起农光互补项目被追加各类费用的事件。(详见土地成本推迟光伏平价上网进程,部分省份开始全面积征收光伏项目土地使用税)因此,因为项目土地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下述几类情况:


1)基本农田、基本草原


坚决不能碰!


很多卖家承诺可以进行“土地置换”,政策确实允许;之前,土地性质在各省管理,都是纸质版资料,“置换”起来相对容易。然而,现在所有的土地信息都是全国联网,置换并不容易;土地调规至少要一两年以上才能完成。


2)林地


根据国家林业局之前出台的“林资发〔2015〕153号”中,对于林业用地的规定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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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使用的只有苗圃地和林业辅助生产用地。


宜林地可以建设光伏项目,但要以“林光互补”的形式开展,但要格外缴纳林地补偿费用!  


3)涉农土地的最新规定


由于之前农光互补项目被征收高额的土地使用税,引起业内的极大震动。在国家能源局等部委的多方协调下,2017年10月10日下发了光伏项目涉及农业用地的最新规定。文件明确指出:


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


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


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部分省份的具体标准参考《七省农光互补电站(光伏复合项目)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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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光伏项目收购,要先把“土地性质”、“备案时间”、“备案级别”几个问题弄清楚了,再考虑“项目的并网接入情况”、“项目的造价”、“项目的收益率”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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