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市南皮县2018年光伏扶贫收益资金分配方案
责任编辑:dingshuang 作者:南皮县政府 2018/8/10 13:38:04 浏览:1292 政策

为充分发挥光伏扶贫的产业带动作用和社会综合效益,增加贫困村集体及贫困户家庭经济收入,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2017】61号)、《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光伏分配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南皮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分配原则


(一)坚持精准扶贫,有效脱贫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动态调整的原则;

(三)坚持严格程序,分类施策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分配对象


按照我县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建档立卡贫困户动态管理情况,以精准识别、精准帮扶为前提,做到年度扶贫对象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年度光伏收益帮扶对象。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对象为符合扶贫条件的贫困村及贫困户。


具体为:


(一)当年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内,享受政策的,包括:未脱贫户、返贫户、享受政策的已脱贫户。


(二)“十三五”扶贫开发规划的84个贫困村。


三、分配标准


(一)根据光伏扶贫电站专用账户资金余额和享受收益分配的人数,确定收益分配数额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实施。


(二)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后剩余扶贫资金,形成村集体经济,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也可用于下次贫困户收益分配。贫困村分配标准按照村人口规模和村贫困程度等因素进行分配。


(三)2017年6月28日到2017年底,我县光伏扶贫专用账户现有光伏发电收益资金146万元;我县建档立卡系统信息平台内,能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户(返贫户、未脱贫户、脱贫享受政策的户)2610户,每户平均可享受光伏收益资金559.38元,按每户500元标准,确定各乡镇分配金额,(具体分配资金额见附表)由扶贫办、财政局监督指导扶贫光伏企业,将各乡镇分配资金拨付至各乡镇账户,由各乡镇制定本乡镇贫困村、贫困户分配方案,报县扶贫办备案。由各乡镇按本乡镇分配方案将光伏收益拨付到贫困户“一卡通”银行账户和贫困村村集体账户。


四、申报程序


按照贫困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公告的程序,确定光伏扶贫收益对象。


(一)户申请。村两委会对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分类摸底,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名单,组织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提出申请。


(二)村评议。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提出申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三)乡镇审核。乡(镇)对村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在乡(镇)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光伏扶贫对象名单统一报县扶贫办备案。


(四)县公告。县扶贫办对各乡镇上报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汇总,通过南皮政府网,公开光伏扶贫政策、光伏扶贫对象和举报电话,公告期不少于5天。


五、相关要求


(一)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建立光伏扶贫收益账户,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账户开户行应与建档立卡贫困户“一卡通”承办行一致。


(二)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年度光伏扶贫收益资金的管理分配工作,光伏扶贫收益资金使用要合理合规,要按照分配方案精准识别分配对象,到户资金采取收益权证签名发放的方式,保证贫困户真正得到收益资金,村集体经济收入收益分配资金要用于与扶贫有关的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三)乡、村两级组织一定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筛选收益分配对象,确保收益分配对象精准真实。同时乡村两级要加强对分配资金的管理,防止出现挤占、滞留、挪用、截留、贪污等现象,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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