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新疆发展改革委印发《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对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进入充电状态的电储能设施所充电的电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0.55元/千瓦时。
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是指在火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发电上网关口内建设的电储能设施或汇集站发电上网关口内建设的电储能设施。鼓励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等企业投资建设电储能设施。《规则》的出台对促进新疆的能源消纳,保障电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原文如下:
2020年3月,新疆发改委曾下发关于征求《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办法》意见函,需要了解更详细的内容,请滑到文末。
除了新疆明确储能设施补偿标准,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昆明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指出对于集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为一体的示范站,给予50万元/座的一次性补贴(市、县各承担50%)。对在主要街道路边、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地单独报装变压器容量在315kVA以上的集中式充换电示范站,给予20万元/座的补贴。
原文如下:
昆明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办法》意见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