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盟各有关部、委、办、局和人民团体,有关企事业单位:
《锡林郭勒盟煤电基地特高压外送通道送出风光资源配置暂行办法》已经盟委、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锡林郭勒盟委员办公厅
锡林郭勒盟行政办公署办公厅
2015年1月14日
锡林郭勒盟煤电基地特高压外送通道
送出风光资源配置暂行办法
为合理配置煤电基地特高压外送通道送出风光资源,发展壮大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产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高压外送通道送出风光资源配置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产业带动原则。形成“以资源引进项目、以项目带动产业、以产业促进就业”的发展格局。
(二)扶贫开发原则。重点向国贫、区贫旗县倾斜,向无火电项目地区倾斜。
(三)集中布局原则。坚持风光同场、集中连片开发,规划单个风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万千瓦、单个光伏电站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万千瓦。
(四)改善民生原则。获得风光资源开发权的项目业主,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当地通电、通水、通路、通信等民生工程给予一定投入。
(五)保护生态原则。严格控制在自然保护区和浑善达克沙地等生态敏感区规划建设风电、光电项目,鼓励在荒漠化和半荒漠化区规划建设风电、光电项目。
(六)解决弃风原则。优先解决盟内已投运的集中连片风电场弃风问题。
第二条 风光资源配置要统筹考虑带动新能源上下游相关产业发展,强化合作、相互配套、科学设置、鼓励创新,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在企业间形成优势互补的格局,打造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研发、制造、销售、运营、维护全产业链,推动新能源产业集群化发展。
(一)风光资源优先支持经济实力强、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力大、能够稳定就业和纳税的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农畜产品加工、文化旅游等项目。原则上项目总投资达到5亿元,可配置50万千瓦风资源;项目总投资达到2亿元,可配置10万千瓦光资源。项目总投资不含风电场和光伏电站的投资。对于所支持项目开工建设早、投资力度大、早日建成投产的企业,视投资规模给予一定的风、光资源奖励。
(二)除煤炭、电力、化工、有色冶金等资源类项目外,其它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符合产业规划和布局的项目,原则上项目总投资达到5亿元,可配置30万千瓦风资源;项目总投资达到2亿元,可配置5万千瓦光资源。
第三天 鼓励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并配置风光资源。
(一)在盟内注册建设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农畜产品加工、文化旅游等项目的企业,年营业收入应不低于3亿元,风机组装企业年营业收入应不低于10亿元。
(二)在盟内注册建设10万千瓦及以上、20万千瓦及以下风电项目的,企业净资产总额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建设20万千瓦以上风电项目的,企业净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在盟内注册建设光电项目的企业,建设10万千瓦及以下光电项目的,企业净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建设10万千瓦以上光电项目的,企业净资产总额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三)风电、光电开发企业,具有建设运营风电场和光伏电站的业绩,或与已有业绩的企业合作开发建设。
第四条 依托特高压外送通道配置风资源的项目业主在自愿的前提下履行社会责任,对农村牧区民生工程给予资金投入,原则上每开发1万千瓦风电项目帮助解决60户无电地区牧民的风光互补升级改造工程,升级的设备容量达到2000瓦以上;也可按相应的投资标准解决人畜安全饮水、通路等其它民生工程。
第五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风光资源配置的责任主体,要制定本地区风光资源开发实施方案,尤其对于已签订的开发协议要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整合,确保资源合理有序开发。要按照《锡林郭勒盟煤电基地规划》,针对本地区列入规划的规模、区域和电网接入条件,确定具体配置区块和规模,按照开发标准确定和落实开发业主,统筹抓好风光资源配置及项目报批进度。
拟配置风资源的相关产业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且实际完成投资进度达到30%以上的,项目所在地发改局可上报风电项目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盟级能源主管部门批复后开展前期工作。相关产业项目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实际完成投资进度均达到70%以上的,项目所在地发改局可按要求上报风电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盟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给予核准。
拟配置光资源的相关产业项目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实际完成投资进度达到50%以上的,项目所在地发改局可上报光电项目申请备案的请示,盟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给予备案。
第六条 为确保特高压外送风电、光电项目与输电通道同步建成投运,相关的装备制造等产业项目须在2015年4月底前开工建设,确保年底前建成投产。签订开发协议的企业,由于自身原因无法按约定期限完成建设任务的,要承担违约责任,盟委、行署有权根据协议有关条款对配置的风光资源规模进行调整或收回。
第七条 依托特高压外送通道送出的风电、光电项目,在同质同价条件下,鼓励优先选购和使用盟内生产的风电、光电设备及配套设备。
第八条 在项目建成验收前,风电、光电项目的业主未经盟级能源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将项目开发权转让,包括全部转让、折为股权转让或其他企业控股。
对于恶意竞争、无故不履行协议以及倒卖项目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项目开发权,收回已配置的风光资源。
第九条 风电、光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相关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盟发改委、能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