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4日,云南省发改委发布《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2016年以前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但2016年6月30日以前仍未全部投运的光伏发电,执行0.88元(含税)上网标杆电价。
同时,《通知》规定云南省2016年1月1日以后,2017年12月31日以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按每千瓦时0.6元(含税)执行,2018年1月1日以后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按每千瓦时0.58元(含税)执行。两年核准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执行该核准期对应的标杆电价,2016年前核准但2017年底前未开工建设的陆上风电项目,执行0.6元(含税)上网标杆电价。
此外,《通知》规定陆上风电、光伏上网电价在燃煤标杆电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公司承担;高出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予以补贴。
此前,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确定陆上风电项目上网标杆电价2016年、2018年一、二、三类资源区分别降低2分钱、3分钱,四类资源区分别降低1分钱、2分钱;2016年光伏发电标杆电价,一、二类资源区分别降低10分钱、7分钱,三类资源区降低2分钱。
日前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中指出,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从每千瓦时1.5分钱提高到1.9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