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市林业局发文严格规范光伏林地使用
责任编辑:morumo 作者:Morumo 2016/1/25 11:39:12 浏览:891 政策

2016年1月12日,山东烟台市林业局下发的《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从四个方面对光伏电站的建设用地做出了严格规定。包括林地的使用范围、用地的审批审核以及林地的违法管理和执法监管。


2015年12月2日,国土资源部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部编制了《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计划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关于《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解读。


http://www.pvmen.com/index.php?a=shows&catid=9&id=1324

 

附:烟台市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林业局,开发区农业与海洋渔业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昆嵛山保护区资源保护综合执法局:


为有效扼制当前光伏发电项目违法使用林地的高发态势,规范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行为,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使用林地范围

1.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等区域,为禁止建设区域。其他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域。

2.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3.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


二、规范用地审核审批

光伏电站建设符合林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光伏电站基站用地应办理永久用地审批。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审批手续,运营期内用地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三、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林地行为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违法使用林地查处力度,对未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建设的光伏电站,要依法严肃处理。处理后符合林地使用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必须限期补办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不符合林地使用条件的,应限期清除地上建设物,恢复林业用地生产条件。


四、强化林地执法监管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定期开展林地执法大排查,严禁在上述禁止区域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对排查发现的违法用地项目,要依法查处;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对今后查实的光伏发电违法使用林地案件,除依法追究用地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违法用地也将纳入全市科学发展考核林地非法流失面积,并且在查办期间将停办该县市区所有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烟台市林业局

                                       2015年1月12日

 

烟台市林业局办公室2016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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