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明确,在新疆电网发电侧、负荷侧调节资源已经全部用尽,落实各类中长期分解计划、交易后,新能源仍有富余发电能力,可能造成弃风、弃光时,进行跨省区现货交易。
本次跨区现货交易期从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卖电方为新疆电网2016年12月31日前满足电网运行要求的疆内消纳风电、光伏企业,天中直流配套新能源企业和分散(布)式、特许权经营新能源企业不参与现货交易。其余新能源企业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入市。受端为山东、江苏、浙江、上海等省级电网企业。
《方案》规定,本次富余新能源电量跨区外送交易新能源上网电价均为150元/千千瓦时。新疆电网输电费及送出通道网损、输电费用按中长期外送交易的核定价格执行(含疆内穿越网损)。
附件:新疆新能源富余电量跨区现货交易实施方案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有关精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利用跨省区通道富裕输电能力,有效促进西南及华北、东北、西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缓解弃水、弃风、弃光问题,结合新疆电网运行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跨区现货交易市场原则
1.保障安全原则。跨省区现货交易需要满足送受端电网和跨省区通道安全约束,市场出清要闭环考虑电网安全约束条件,实现电网安全运行和市场有序运作的协调统一。
2.节能低碳原则。参与跨省区现货交易的全部风电和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跨省区现货交易,充分利用通道资源和跨区电网调节能力,提高电网整体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
3.增量交易原则。跨省区现货市场定位为新疆富余可新能源发电的增量外送交易。在新疆电网发电侧、负荷侧调节资源已经全部用尽,落实各类中长期分解计划、交易后,新能源仍有富余发电能力,可能造成弃风、弃光时,进行跨省区现货交易。
二、跨区现货交易期
本次跨区现货交易期从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期间如果出现政府有关部门对跨区现货交易的其他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跨区现货交易市场主体
卖方:新疆电网2016年12月31日前满足电网运行要求的疆内消纳风电、光伏企业,天中直流配套新能源企业和分散(布)式、特许权经营新能源企业不参与现货交易。其余新能源企业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入市。
买方:山东、江苏、浙江、上海等省级电网企业。
输电方:国家电网公司(含分部)和各省级电网企业。
四、跨区现货交易价格
参照电源上网电价并与受端电力公司协商一致,本次富余新能源电量跨区外送交易新能源上网电价均为150元/千千瓦时。新疆电网输电费及送出通道网损、输电费用按中长期外送交易的核定价格执行(含疆内穿越网损)。
五、跨区现货交易原则
为有利于本次现货交易工作组织开展,参考中长期交易中挂牌交易组织形式,本次现货交易采取新能源企业委托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向上级调度机构申报电量、不申报电价的方式进行。即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按照规则形成无约束认购电量,经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形成有约束的参与市场交易的总申报电量,经市场出清后形成省级总中标电量,省级电力调度机构按日出具跨区现货外送交易单,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参与市场各电厂实际上网电量按月进行均摊结算。
六、跨区现货交易流程
工作日10点前,电力调度机构依据各新能源企业申报的次日预测发电计划曲线、电网用电负荷预测曲线及联络线外送曲线,形成考虑断面安全及电力电量平衡约束的新能源消纳计划曲线。
工作日10:30点前,电力调度机构按照96点新能源消纳曲线测出新能源富余电力曲线并发布;
工作日11:30点前,电力调度机构向上级调度机构申报次日参与跨区交易的新能源富余电力及时间段;
工作日15点前,上级调度机构调整新疆电网外送电力计划值,确保成交的新能源富余电力送出。
工作日16点前,电力调度机构发布次日成交新能源富余电力及时间段;
成交执行日,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外送计划调整曲线,实时增加新能源电力。
七、跨区现货交易电量计量与结算
现货交易实行月度结算方式。由新疆电力公司与新能源企业进行结算,关口计量与新能源企业参与中长期交易关口一致,结算电量按照每个新能源企业月度上网电量在全部参与新能源企业发电量总和的占比进行分摊。
新能源企业月度结算优先中长期交易,后现货交易电量原则,按照多年、年度、月度、现货交易的顺序进行结算。
八、其他
1、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参与跨区现货交易的新能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有关跨区现货交易授权委托书。
2、本次组织的新能源富余电量跨区现货交易作为中长期交易的补充,主要目的是充分利用跨区输电通道,最大能力降低新能源弃电情况。与新能源替代自备电厂发电、新能源参与双边、直接交易、援疆电量等不冲突。
3、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新能源跨区现货市场的实际运营情况,加快技术支持系统建设,逐步优化完善交易方式及流程,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报告。
九、市场干预与终止
当发生电网重大事故,系统调频、调峰容量无法满足安全稳定运行要求,电力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作出干预市场决定,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影响,调度机构可以暂停跨区现货交易,或调整交易结果及其他干预手段,并及时报备电力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
十、新能源富余电量认定原则
1、总体原则
跨省区现货市场定位为送端电网弃风、弃光电能的外送交易。当新疆电网发电侧、负荷侧调节资源已经全部用尽,各类外送计划和交易全部落实的情况下,如果可再生能源仍有富余发电能力,预计产生的弃风、弃光电量可以参与跨省区现货市场交易。
2、电源侧要求
(1)公用火电厂。公用火电开机方式按照月度开机组合安排或旬电力电量平衡预测确定,旋转备用容量须满足相关要求。各公用火电机组出力降至满足电网安全的最低值;降至满足供热供汽等需求后最低值;降低至基数电量加市场化外送电量折算的电力值;或达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计划电力值等。
(2)水电厂。各水电厂达到满足防汛、防凌及综合利用等要求;或达到满足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计划电力值等要求。
(3)抽蓄电站。抽蓄电站按照参与新能源调峰纳入日前电力电量平衡。
(4)新能源场站。新能源场站应按照相关标准按时可靠的将短期功率预测、超短期功率预测、理论发电能力等有关数据上传至电力调度机构,报送的功率预测电力或理论发电能力数据结果能够满足交易期间电力电量需求。
3、电网侧要求
(1)新能源实时出力值相对于电网发电出力、电网负荷占比不能超过安全限值。
(2)电网负荷侧调节资源已经全部用尽,没有进一步消纳新能源的负荷、输电通道空间。
十一、信息披露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披露新能源跨区现货市场信息,确保交易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电力调度机构应将跨区现货市场运营情况定期向电力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