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EPC总承包合同未招标,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
责任编辑:liliuyan 作者:夏煜鑫 2017/10/13 11:06:42 浏览:4359 律说光伏

【核心提示】

很多光伏发电项目虽然属于民营投资项目,但依据《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如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无论是否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均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采购。而实践中,相当多的项目业主对该规定重视不够,未履行招标程序就签订EPC总承包合同,导致签署的合同无效。为此,我们特意选取了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典型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析。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25日,世纪能源公司(发包人)与中利腾晖公司(承包人)签订《青海某30MWp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EPC总承包合同》),约定:合同工程总承包范围包括青海某30MWp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的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运输、建筑工程(包括地基处理)、安装等项目验收至竣工移交的全过程总承包;合同固定总价为3.03亿元。


之后,世纪能源公司(甲方)与中利腾晖公司(乙方)又签订《履约保证金的补充协议》,约定:2012年8月31日和2012年9月3日,乙方分别向甲方支付500万元履约保证金;2012年9月10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剩余款项2030万元。


2012年8月31日和9月3日,世纪能源公司向中利腾晖公司出具两份《收据》载明,分别收到各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2年10月20日,世纪能源公司与中利腾晖公司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双方一致同意于2012年10月20日终止《EPC总承包合同》,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原合同之约定。


中利腾晖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世纪能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损失。世纪能源公司抗辩《合同终止协议书》上加盖的印章系伪造的,依据《履约保证金的补充协议》约定,无需退还履约保证金,并申请法院对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裁判结果】

本案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EPC总承包合同》无效,无需对《合同终止协议书》上加盖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世纪能源公司基于《EPC总承包合同》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应予以退还,并相应计付利息。后世纪能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案涉30MWp光伏发电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法定必须招标项目。本案双方并没有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履行招投标法定程序,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双方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无论《合同终止协议书》上加盖印章是否真实,世纪能源公司依据与中利腾晖公司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履约保证金均应当返还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律解析】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约定总承包范围为某30MWp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的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全过程的总承包,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建设工程合同性质。双方约定了该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的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EPC总承包,且合同最终目的是要实现该光伏发电项目竣工并网发电。据此,将本案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虽然案涉项目为民营投资项目,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经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了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第七条还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承包范围包括涉及该项目所需的设计、采购及施工,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且作为承包合同总价达3.03亿元,应属于《招投标法》第三条所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双方未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履行法定招标投标程序,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的规定,双方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因未履行招标程序,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的规定,涉案合同无效后,世纪能源公司基于合同获得的中利腾晖公司的保证金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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